(原題)女子游泳課後在游泳館內獨自練習時溺水重傷
法院認為游泳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擔八成責
本報訊河南一女子在游泳館參加游泳班, 自行進入深水區造成溺水重傷, 女子家人起訴要求游泳館賠償各項經濟損失89萬餘元。 近日,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結此案, 判決游泳館賠償女子家人71萬余元。
女子李某到沁陽一游泳館報名參加游泳學習班。 由於李某中間耽誤一節課, 下午便前往該游泳館補課。 當日16時, 補課時間結束, 可李某並未離開游泳館, 而是自己獨自在泳池裡繼續練習。
監控錄影顯示,
不久, 李某的家人將游泳館起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 被告應當按照游泳場館的要求安裝相應設備, 配備救生和醫務人員。 當發生溺水等事故時, 救生人員應當及時發現、及時搶救, 以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 而原告在接受被告服務過程中, 溺水近一個小時後才被送往醫院搶救。 由於被告未盡到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合同義務, 未能及時搶救,
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 游泳館則認為, 原告損害的發生是由其擅自進入深水區而產生的, 被告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其他過錯責任, 對原告的損害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 原告向被告交納培訓費, 培訓結束後, 原告未離開被告處, 其身份與一般游泳者沒有區別, 原、被告之間繼續存在服務合同關係。 其二, 在原告溺水的深水區現場附近明顯位置沒有配備取用方便的救生器材, 且該游泳館配備救生員人數不達標導致原告溺水長達5分鐘, 未起到應有的救生作用, 可以認定被告未對原告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考慮到原告身為初學者, 尚未熟練掌握游泳技能,
(張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