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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全國性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到底什麼來頭?

原標題:這場全國性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到底什麼來頭?

傍晚時分, 重磅的新聞襲來:近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

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Why?

決心

這份《通知》, 措辭很嚴厲。

比如,

“把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和反腐敗、基層‘拍蠅’結合起來, 把掃黑除惡和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 既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 形成壓倒性態勢, 又有效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 形成長效機制”;

“要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 把打擊鋒芒始終對準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 要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除惡務盡, 始終保持對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

“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

“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發現的‘保護傘’問題線索優先處置, 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不管涉及誰, 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惡和腐敗長期、深度交織的案件以及脫貧攻堅領域涉黑涉惡腐敗案件重點督辦”;

“對涉黑涉惡問題尤其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案要案, 要有堅決的態度, 無論涉及誰, 都要一查到底, 特別是要查清其背後的‘保護傘’, 堅決依法查辦, 毫不含糊”。

中央層面的決心已經很明確。 尤其是檔中提到的, 把打擊黑惡勢力與基層反腐“拍蠅”、脫貧攻堅相結合, 以及“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的表述, 勢必將成為2018年反腐與基層治理的一道明確的主題。

前兆

為什麼中央決定今年開展針對黑惡勢力的專項鬥爭?

事情並非沒有前兆。 1月13日結束的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 公報中就明確有一條, “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 其中就提到, 要“開展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 “把懲治基層腐敗同掃黑除惡結合起來, 堅決查處涉黑‘保護傘’”, “把全面從嚴治黨覆蓋到‘最後一公里’”。

而在昨天舉行的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上,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也強調, 要把掃黑除惡“作為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 “著力解決淫穢、賭博、吸毒、傳銷、拐賣等違法犯罪問題, 提高社會治安整體水準”。

時間可以再往前推。 2017年1月, 最高檢給全國各地檢察機關下達的任務, 是堅決依法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刑事犯罪, 突出打擊為“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同年6月, 時任中央政法委副書記的郭聲琨, 也表態要“集中打擊整治農村黑惡勢力違法犯罪”。

可見, 中央早已把處置黑惡勢力同基層反腐、基層治理聯繫在一起看待。

探索

最高檢反貪總局三局局長孫忠誠曾經向新華社介紹, 橫行於基層組織的“村霸”有四大特徵:亂政、抗法、霸財、行兇。

何謂亂政?倚財仗勢、幹亂國法、操縱選舉。 比如以前被判刑的江西省某市原人大代表, 糾結多名同族兄弟以及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犯罪團夥, 稱霸一方, 多次利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甚至利用勢力和影響,威脅當地黨委政府工作人員,干擾基層組織選舉;

抗法,指暴力抗法、對抗政府、煽動滋事。典型案例如2016年底,廣西某村支書因妻子在交通事故中喪生,便夥同親屬,當著公安民警的面要活埋肇事司機。當公安民警阻止時,其倚仗人多勢眾進行對抗,當地派出130多名民警才將司機解救;

霸財,即強拿強要、欺行霸市、坐地納貢。河南省某村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在出租農地、建設新社區農村飲水工程等事情上“雁過拔毛”。河北某村村主任自2012年以來,組成惡勢力團夥,要求所有村民結婚必須“上供”,曾有一村民未照辦,結婚當天竟收到了送到門口的花圈;

至於“行兇”,則是橫行鄉里、違法犯罪、殘害無辜。廣州某村有一群“村霸”,從2008年起就在村裡為非作歹,敲詐在村內經營小店和生活的人員,甚至當街調戲婦女。

島叔此前在文章中寫過,中國歷來有“官”“吏”之別,像村幹部這樣游離于公務員體系、但又實際掌握了一定公共權力、且長期在本地本村不流動的,顯然屬於土生土長的“吏”——農村治理離不開他們,只有他們掌握真正具體的情況;處罰起來又很難,“我就是一農民,能把我降到哪裡去”?而長期跟他們生活在一起,“有求于”村幹部的村民,則容易忍氣吞聲。

老虎或許很遠,蒼蠅每天撲面。如果這些發生在群眾身邊的黑惡分子、腐敗勢力得不到懲治,將極大地侵蝕執政基礎。由是觀之,無論是針對扶貧“微腐敗”的巡察,還是針對基層黑惡勢力的專項打擊,都是在給基層治理這道難題予以探索。

原則

在島叔看來,今天這則中央文件,更值得細細把味、也值得全國上下執行專項鬥爭任務的幹部體會的,是這樣一句話——

“要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

換言之,掃黑除惡,中央此次定的基調就是“依法”,一切都要有法可依。

中共對於黑惡勢力一向是零容忍的。1983年至今,中國也經歷過多次“嚴打”,主要針對殺人、搶劫、強姦、投毒、綁架、盜竊、拐賣婦女兒童等犯罪活動,以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嚴打”發揮過自己的作用。

不過,隨著歷史和社會的發展,保障人權、程式正義、罪刑相當等原則已經成為共識。在1996年“嚴打”、2004年“嚴打”、2010年“嚴打”過程中,保障人權逐漸被提升到與打擊犯罪同等的地位,司法機關也強調在實現效率的同時更須維護公正。特別是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不斷修改完善,“嚴打”一詞蘊含的“依法(嚴厲打擊)”的內涵被不斷突出。

2015年1月,在談到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對於政法隊伍“刀把子”作用的論述時,人民日報政文部微信曾經舉過這樣的例子:“在重慶,薄熙來、王立軍發起‘打黑’行動,利用政法機關製造了一大批‘黑社會’案件。事後,經過嚴格審查,這些案件中很多都是冤案、錯案。由此可見,薄、王二人所打的‘黑’,純粹是從個人利益出發,搞的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封建王朝思想。如果沒有政法機關的力量,很難想像薄、王二人有能力把重慶搞成‘家天下’”。

換句話說,針對黑惡勢力的鬥爭,也要恪守法治的要義,這樣才能保證不走偏、不變形。

事實上,2015年,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最高法就印發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了如何認定黑社會、如何認定黑社會的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危害特徵,以及如何相應適用刑事責任和刑罰。

檔也要求,“把掃黑除惡作為重大政治任務來抓,但這絕不意味著可以放寬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的標準,將掃黑除惡擴大化,甚至為了完成某些指標,參與某些排名,以追求政績的態度對於掃黑除惡”。這一紀要,也應當成為本次鬥爭所遵循的標準。

“國無恒強,無恒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兩千多年前韓非子的告誡,對於今天的依法治國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它在法理上時刻告誡我們:“嚴打”的政策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不能侵犯人權,不得逾越現行法律法規,更不可淩駕於憲法之上。只有恪守法治原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犯罪是很難通過一次“嚴打”就能完成的,盤根錯節、利益交織的老大難問題更是如此。因此,“掃黑除惡”應當排除運動化的傾向,杜絕只顧“一陣風”,而忽視了長久性社會治理的套路。相反,只有常態化的打擊犯罪和犯罪預防,讓“嚴打”變“常打”,才能“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人民日報海外版-海外網

甚至利用勢力和影響,威脅當地黨委政府工作人員,干擾基層組織選舉;

抗法,指暴力抗法、對抗政府、煽動滋事。典型案例如2016年底,廣西某村支書因妻子在交通事故中喪生,便夥同親屬,當著公安民警的面要活埋肇事司機。當公安民警阻止時,其倚仗人多勢眾進行對抗,當地派出130多名民警才將司機解救;

霸財,即強拿強要、欺行霸市、坐地納貢。河南省某村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在出租農地、建設新社區農村飲水工程等事情上“雁過拔毛”。河北某村村主任自2012年以來,組成惡勢力團夥,要求所有村民結婚必須“上供”,曾有一村民未照辦,結婚當天竟收到了送到門口的花圈;

至於“行兇”,則是橫行鄉里、違法犯罪、殘害無辜。廣州某村有一群“村霸”,從2008年起就在村裡為非作歹,敲詐在村內經營小店和生活的人員,甚至當街調戲婦女。

島叔此前在文章中寫過,中國歷來有“官”“吏”之別,像村幹部這樣游離于公務員體系、但又實際掌握了一定公共權力、且長期在本地本村不流動的,顯然屬於土生土長的“吏”——農村治理離不開他們,只有他們掌握真正具體的情況;處罰起來又很難,“我就是一農民,能把我降到哪裡去”?而長期跟他們生活在一起,“有求于”村幹部的村民,則容易忍氣吞聲。

老虎或許很遠,蒼蠅每天撲面。如果這些發生在群眾身邊的黑惡分子、腐敗勢力得不到懲治,將極大地侵蝕執政基礎。由是觀之,無論是針對扶貧“微腐敗”的巡察,還是針對基層黑惡勢力的專項打擊,都是在給基層治理這道難題予以探索。

原則

在島叔看來,今天這則中央文件,更值得細細把味、也值得全國上下執行專項鬥爭任務的幹部體會的,是這樣一句話——

“要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

換言之,掃黑除惡,中央此次定的基調就是“依法”,一切都要有法可依。

中共對於黑惡勢力一向是零容忍的。1983年至今,中國也經歷過多次“嚴打”,主要針對殺人、搶劫、強姦、投毒、綁架、盜竊、拐賣婦女兒童等犯罪活動,以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嚴打”發揮過自己的作用。

不過,隨著歷史和社會的發展,保障人權、程式正義、罪刑相當等原則已經成為共識。在1996年“嚴打”、2004年“嚴打”、2010年“嚴打”過程中,保障人權逐漸被提升到與打擊犯罪同等的地位,司法機關也強調在實現效率的同時更須維護公正。特別是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不斷修改完善,“嚴打”一詞蘊含的“依法(嚴厲打擊)”的內涵被不斷突出。

2015年1月,在談到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對於政法隊伍“刀把子”作用的論述時,人民日報政文部微信曾經舉過這樣的例子:“在重慶,薄熙來、王立軍發起‘打黑’行動,利用政法機關製造了一大批‘黑社會’案件。事後,經過嚴格審查,這些案件中很多都是冤案、錯案。由此可見,薄、王二人所打的‘黑’,純粹是從個人利益出發,搞的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封建王朝思想。如果沒有政法機關的力量,很難想像薄、王二人有能力把重慶搞成‘家天下’”。

換句話說,針對黑惡勢力的鬥爭,也要恪守法治的要義,這樣才能保證不走偏、不變形。

事實上,2015年,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最高法就印發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了如何認定黑社會、如何認定黑社會的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危害特徵,以及如何相應適用刑事責任和刑罰。

檔也要求,“把掃黑除惡作為重大政治任務來抓,但這絕不意味著可以放寬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的標準,將掃黑除惡擴大化,甚至為了完成某些指標,參與某些排名,以追求政績的態度對於掃黑除惡”。這一紀要,也應當成為本次鬥爭所遵循的標準。

“國無恒強,無恒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兩千多年前韓非子的告誡,對於今天的依法治國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它在法理上時刻告誡我們:“嚴打”的政策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不能侵犯人權,不得逾越現行法律法規,更不可淩駕於憲法之上。只有恪守法治原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犯罪是很難通過一次“嚴打”就能完成的,盤根錯節、利益交織的老大難問題更是如此。因此,“掃黑除惡”應當排除運動化的傾向,杜絕只顧“一陣風”,而忽視了長久性社會治理的套路。相反,只有常態化的打擊犯罪和犯罪預防,讓“嚴打”變“常打”,才能“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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