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下班看望病危親人發生事故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劉先生問:

上個月3日快下班時, 我接到家人的電話, 說岳母病危, 於是下班便匆忙去醫院看望岳母, 然而很不幸, 在途中被他人駕駛的轎車撞傷, 構成傷殘。 後經責任事故認定, 對方為全責。 出院後, 我向相關部門申請了認定為工傷, 但對方以我下班後探親與工作無關為由, 拒絕給予工傷認定。 請問, 我這種情況可否能認定為工傷?

答: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對於工傷的認定, 要結合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來綜合予以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可知,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 亦可認定為工傷。

由此可見, 上下班途中出現事故受傷的, 也可能認定為工傷, 但要結合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來綜合認定。 根據你的陳述, 你們雙方爭議焦點是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很明顯, 你下班10鐘後即發生交通事故, 屬於在合理時間內。 你下班後從單位直接到醫院護理病危的岳母,

應屬於突發事件, 是從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 符合人之常理, 因此應認定為合理路線。 因此, 你所受損傷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所致, 即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