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北師大教授張遠煌:依法嚴懲黑惡勢力 創造安全穩定社會環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 近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下稱《通知》), 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通知》著眼于新時代掃黑除惡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 在總結與黑惡勢力作鬥爭經驗基礎上, 對打擊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懲治重點以及具體措施方法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專門政策體系, 為新時代開展掃黑除惡新鬥爭指明了方向, 規劃了路線圖, 提供了保障條件。

認真領會和切實貫徹《通知》要求, 對於依法精准打擊黑惡勢力, 開創掃黑除惡新格局, 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以及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均具有重大而深遠的現實意義。

新時代的掃黑除惡, 必須立於新的歷史站位,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通知》中所明確的掃黑除惡總體要求, 體現了開展掃黑除惡鬥爭的新的歷史站位;同時也表明了對黑惡勢力的特殊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有了質的飛躍, 在政治站位與治理理念上有了新的提高, 為把掃黑除惡鬥爭不斷推向深入,

取得壓倒性勝利提供了強有力的觀念基礎與思想保障。

黨的十九大確立的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是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行動指南。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經過長期努力,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 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 ”與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時代相對應, 我國面臨的主要社會矛盾轉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 如何切實化解這一主要矛盾, 是思考、謀劃和推進一切工作的出發點與原動力。 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在直接損害著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相對於單獨的個人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而言,

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往往集黃賭毒、黑拐騙以及搶劫、傷害和賄賂等於一身, 其社會危害更為廣泛和嚴重。 為了不斷攫取經濟利益, 黑惡勢力採取有組織的或糾合方式實施各種違法犯罪, 肆意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持續或反復地在一定區域、行業內欺行霸市、巧取豪奪、為非作惡, 使人民群眾的人身權、財產權遭受粗暴踐踏, 安全感遭受嚴重威脅。

事實上, 黑惡勢力的存在, 除了顯性地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外, 還有更為深刻的政治和社會危害。 一方面, 黑惡勢力通過不法途徑不斷獲得財富和權力, 向社會傳播異端邪說和製造深度的社會混亂;另一方面, 黑惡勢力所破壞的不僅是國家的現行制度規定,

更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誠信、友善這些作為維繫社會平穩健康發展基石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當黑惡勢力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公然和不斷違犯法律, 而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打擊時, 其惡行與所遵循的反社會信條就會像瘟疫一樣在社會中不斷擴散和蔓延。 正因如此, 黑惡勢力存在本身, 就足以危及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根基。

因此, 要增強新時代掃黑除惡鬥爭的責任擔當, 全社會尤其是政法機關對黑惡勢力的社會危害性認識, 必須堅持《通知》所提出的指導思想, 立於新的政治站位元, 深刻認識黑惡勢力的真正本質, 才能保證在行動上以零容忍的態度及時發現和查處涉黑涉惡案件。 也只有如此, 才能貫徹落實好新時代政法工作的職責擔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履行好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主要任務。

可以說, 在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過程中, 認真領會《通知》的總體要求, 立於履行重大政治責任的高度, 堅決和卓有成效地與黑惡勢力作鬥爭, 是檢驗是否真正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試金石。

新時代的掃黑除惡, 要做到“三結合”與“五堅持”, 以此形成反黑惡勢力的長效機制

黑惡勢力形成的一個基本規律是:凡是在合法社會控制持續薄弱的地方, 它就能乘虛而入;凡是在社會正義持續不彰的領域, 它就會橫行霸道。

由於目前我國的社會建設較之經濟建設的發展尚不夠平衡、不夠充分, 社會控制領域還存在著個別亟待加強的薄弱環節與邊緣地帶,為黑惡勢力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和條件。實踐也證明,黑惡勢力的快速形成,往往離不開公權力的庇護或縱容。凡是黑惡勢力能夠較長時間存在或比較猖獗的地方、領域,也往往存在著地方基層組織的戰鬥力不強、官員腐敗和不作為等較嚴重的問題。要在思想上、組織上、機制上做好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的準備;要著眼于社會治理的全域和著力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高度,持續推進掃黑除惡鬥爭,直至取得壓倒性勝利。

《通知》針對涉黑涉惡問題形成的深刻原因以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新動向、新趨勢,提出了掃黑除惡必須做到“三結合”與“五堅持”,即一方面,要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把打擊黑惡勢力犯罪與反腐敗、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把掃黑除惡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惟有如此,方能既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形成壓倒性態勢,又有效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形成長效機制,不斷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維護好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掃黑除惡,必須堅持党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惟有如此,方能保障掃黑除惡的政治方向,不斷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偉大的民族復興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新時代的掃黑除惡,要堅持打早打小,嚴格依法開展,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為了有效避免黑惡勢力發展壯大,對社會的安寧與秩序造成持續、廣泛和深刻的危害,唯一主動和有效的打擊策略就是在黑惡勢力的形成階段或發展初期就予以堅決打擊。實踐證明,黑惡勢力一旦坐大,不僅打擊成本顯著上升,而且所造成的現實危害十分深重。各級政法機關應當基於高度政治責任感,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照《通知》所明確的容易滋生黑惡勢力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切實加強及時發現苗頭性黑惡勢力的能力,加強彼此之間溝通與協調合作,暢通“露頭就打”的工作管道,有效防範黑惡勢力發展壯大,減少黑惡勢力對人民群眾的危害,以此保障掃黑除惡發揮出最佳的社會效果。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新時代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因此,掃黑除惡鬥爭的開展,在堅持党的絕對領導的基礎上,在具體辦案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案品質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就掃黑除惡的制度保障而言,目前已經比較完備。近年來,針對有效懲治黑惡勢力犯罪,我國對相關立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為嚴厲打擊黑惡勢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首先,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與1997年刑法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規定比較,有三處重大改進:一是將罪刑階梯由原來的兩檔增加到三檔,即“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三個檔次;二是增加了財產刑並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三是提高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其次,針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基本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對高關聯度的系列犯罪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降低了敲詐勒索罪的入罪門檻,將其構成條件由“數額較大”修改為“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提升了處罰力度;二是完善了強迫交易罪的規定,加大了懲處力度;三是在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上,增加了“恐嚇他人”這一新的行為類型。

再次,刑法修正案(八)還通過完善刑法中的總則性規定以及關於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專門性規定,使得懲治黑社會性質犯罪能夠更好地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

基於涉黑涉惡犯罪的隱蔽性強、違法犯罪證據難以獲取和固定的瓶頸制約,2012年3月14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使得我國懲治涉黑犯罪的刑事訴訟制度更加完備,如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證人保護以及採取特別的偵查措施,等等。

在全面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和充分利用現有良好的法律資源提高打擊涉黑涉惡犯罪效率的同時,也要嚴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法治原則,把好每個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惟有如此,才能防止出現執法上的偏差,使掃黑除惡的過程,真正成為伸張社會正義、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的過程,從而最大限度地確保掃黑除惡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社會控制領域還存在著個別亟待加強的薄弱環節與邊緣地帶,為黑惡勢力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和條件。實踐也證明,黑惡勢力的快速形成,往往離不開公權力的庇護或縱容。凡是黑惡勢力能夠較長時間存在或比較猖獗的地方、領域,也往往存在著地方基層組織的戰鬥力不強、官員腐敗和不作為等較嚴重的問題。要在思想上、組織上、機制上做好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的準備;要著眼于社會治理的全域和著力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高度,持續推進掃黑除惡鬥爭,直至取得壓倒性勝利。

《通知》針對涉黑涉惡問題形成的深刻原因以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新動向、新趨勢,提出了掃黑除惡必須做到“三結合”與“五堅持”,即一方面,要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把打擊黑惡勢力犯罪與反腐敗、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把掃黑除惡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惟有如此,方能既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形成壓倒性態勢,又有效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形成長效機制,不斷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維護好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掃黑除惡,必須堅持党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惟有如此,方能保障掃黑除惡的政治方向,不斷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偉大的民族復興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新時代的掃黑除惡,要堅持打早打小,嚴格依法開展,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為了有效避免黑惡勢力發展壯大,對社會的安寧與秩序造成持續、廣泛和深刻的危害,唯一主動和有效的打擊策略就是在黑惡勢力的形成階段或發展初期就予以堅決打擊。實踐證明,黑惡勢力一旦坐大,不僅打擊成本顯著上升,而且所造成的現實危害十分深重。各級政法機關應當基於高度政治責任感,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照《通知》所明確的容易滋生黑惡勢力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切實加強及時發現苗頭性黑惡勢力的能力,加強彼此之間溝通與協調合作,暢通“露頭就打”的工作管道,有效防範黑惡勢力發展壯大,減少黑惡勢力對人民群眾的危害,以此保障掃黑除惡發揮出最佳的社會效果。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新時代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因此,掃黑除惡鬥爭的開展,在堅持党的絕對領導的基礎上,在具體辦案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案品質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就掃黑除惡的制度保障而言,目前已經比較完備。近年來,針對有效懲治黑惡勢力犯罪,我國對相關立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為嚴厲打擊黑惡勢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首先,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與1997年刑法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規定比較,有三處重大改進:一是將罪刑階梯由原來的兩檔增加到三檔,即“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三個檔次;二是增加了財產刑並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三是提高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其次,針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基本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對高關聯度的系列犯罪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降低了敲詐勒索罪的入罪門檻,將其構成條件由“數額較大”修改為“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提升了處罰力度;二是完善了強迫交易罪的規定,加大了懲處力度;三是在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上,增加了“恐嚇他人”這一新的行為類型。

再次,刑法修正案(八)還通過完善刑法中的總則性規定以及關於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專門性規定,使得懲治黑社會性質犯罪能夠更好地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

基於涉黑涉惡犯罪的隱蔽性強、違法犯罪證據難以獲取和固定的瓶頸制約,2012年3月14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使得我國懲治涉黑犯罪的刑事訴訟制度更加完備,如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證人保護以及採取特別的偵查措施,等等。

在全面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和充分利用現有良好的法律資源提高打擊涉黑涉惡犯罪效率的同時,也要嚴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法治原則,把好每個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惟有如此,才能防止出現執法上的偏差,使掃黑除惡的過程,真正成為伸張社會正義、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的過程,從而最大限度地確保掃黑除惡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