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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開發區:通報6起黨員幹部酒駕醉駕違法典型案例

春節將至, 親朋好友聚會喝點小酒在所難免, 但一定要牢記“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警句, 不能抱著僥倖心理以身試法。 為進一步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 強化警示作用, 日前, 金華開發區紀工委通報了6起黨員幹部酒駕醉駕被依法查處的典型案例。

1.蘇孟鄉西埠頭村黨員朱齊水醉駕案。 2013年12月31日晚, 蘇孟鄉西埠頭村黨員朱齊水飲酒後駕駛輕型普通貨車前往市區東陽街, 被交警當場查獲。 經鑒定, 朱齊水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8 mg/100ml。 2014年3月18日, 婺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朱齊水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1個月,

並處罰金4000元。 2015年11月, 蘇孟鄉黨委給予朱齊水開除黨籍處分。

2.三江街道原黨工委副書記邱新菊醉駕案。 2012年1月29日中午, 邱新菊酒後駕駛一輛車牌號為浙G5D733的小型轎車, 沿義烏街由北向南行駛, 在行駛至義烏街與環城南路交叉口處時, 與車牌號為浙GA3127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 造成兩車車損的交通事故。 民警處警中發現邱新菊滿身酒氣, 經抽血鑒定, 邱新菊體內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19 mg/ml, 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2013年7月9日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以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邱新菊拘役2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2014年5月, 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紀工委給予邱新菊開除黨籍處分。 2015年12月, 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3.西關街道原党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樓登科醉駕案。 2011年12月28日晚, 樓登科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 在市區蘭溪街與金磐路交叉口路段被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經現場口腔呼氣測試酒精含量為105mg/100ml, 再經金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 樓登科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7mg/100ml, 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2012年10月29日,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樓登科拘役1個月, 緩刑2個月, 並處罰金5000元。 2013年11月, 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紀工委給予樓登科開除黨籍處分。 2015年12月, 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給予樓登科開除公職處分。

4.江南街道下官橋社區黨員錢小毛醉駕案。 2013年7月23日, 錢小毛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轎車, 在金華市婺城區湯溪鎮汽車站路段被金華市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經鑒定, 錢小毛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4mg/100ml。 2013年7月29日,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13年10月, 江南街道党工委于給予錢小毛開除黨籍處分。

5.湯溪鎮中戴村原黨支部書記祝利雲醉駕案。 2016年10月26日21時左右, 祝利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金華市婺州街由南往北行駛至婺州街與丹溪路路口時, 被設卡交警查獲。 經測試口腔酒精含量134毫克/100毫升。 2017年3月27日祝利雲被婺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 緩刑6個月, 並處罰金6000元。 2017年7月, 湯溪鎮黨委給予祝利雲開除黨籍處分。

6.洋埠鎮壩頭村黨員胡宏波醉駕案。 2015年1月19日, 胡宏波酒後駕駛一輛小型轎車, 沿330國道自東向西行駛至白龍橋公鐵立交橋中段時,

因酒精作用, 胡宏波將車輛制動就地停在機動車快速車道上, 造成三車追尾的交通事故。 經金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胡宏波血液酒精含量184mg/100ml, 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2015年1月26日, 胡宏波被婺城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 並處罰金4000元。 2015年5月,洋埠鎮黨委給予胡宏波開除黨籍處分。 (金華市紀委市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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