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田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 判決:撤銷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號民事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田某某訴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 一審在金水區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電梯內吸煙問題導致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 在雙方的爭執被社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勸阻且楊某離開後, 段某某猝死, 該結果是楊某未能預料到的, 楊某的行為與段某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但段某某確實在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
鄭州中院經審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臟病史, 2007年做過心臟搭橋手術。 2017年5月2日9時24分許, 段某某與楊某先後進入金水區天驕華庭2期社區5號樓1單元電梯內, 因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 楊某進行勸阻, 二人發生言語爭執。 段某某與楊某走出電梯後, 仍有言語爭執, 雙方被物業工作人員勸阻後, 楊某離開, 段某某同物業工作人員進入物業公司辦公室, 後段某某心臟病發作猝死。
鄭州中院認為, 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 屬於正當勸阻行為。 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 楊某保持理性, 平和勸阻, 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 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 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
鄭州中院認為, 雖然楊某沒有上訴, 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因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 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 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 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 本案中, 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 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