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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懸賞公告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桂芹與于高群、霍玉鳳、吳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因被執行人吳春逃避執行、不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7)甯0202民初28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支付265678元的借款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本院特發佈執行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吳春, 男, 1984年3月25日出生, 回族, 戶籍地為寧夏銀川市金鳳區尚景世家7-4-801號, 身份證號:640202198403250012。
凡向本院舉報後, 查找到並確認為該被執行人的或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隱匿、轉移的財產線索使得本案得以執行的,
舉報電話:0952-4695009或18009526121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
2018年 1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