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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存在這5種情況,可以撤銷合同

《民法總則》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 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品質、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 並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3)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主觀上並非故意。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 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 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 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 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 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

(3)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 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 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 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有欺詐的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 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 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必須實施了欺詐的行為, 即行為人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3)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 並基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 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

(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

(3)脅迫的本質在於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

(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 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係。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 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 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

(2)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 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 卻故意加以利用, 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

(4)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係。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以上就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條件, 可見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種情況下, 有撤銷權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另外還要注意, 合同撤銷和合同無效是不一樣的, 無效合同當然無效, 無論當事人的意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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