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上天賜予的禮物, 當這份禮物出現瑕疵, 父母是否可以選擇放棄?近日, 潼南區法院審理一起原、被告離婚案, 由於雙方均拒絕撫養八歲腦癱女兒, 法院依法判決不予離婚。
原告周女士與被告王先生相識並戀愛, 不久後便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 2009年9月29日, 周女士生下一女, 系腦癱患者, 現為智力貳級殘疾。 2010年11月8日, 周女士與王先生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婚後, 雙方因性格不合, 常因瑣事發生爭吵, 且王先生對周女士極度不信任, 無端查看周女士各種聊天軟體。
2016年3月, 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
2017年10月, 周女士再次起訴至法院, 請求判決離婚。 審理過程中, 王先生表示, 同意離婚, 但提出女兒由周女士撫養, 王先生願意每月給付1500元的撫養費。 王先生認為, 雖然女兒現暫由王先生的母親照顧, 但母親年邁今後無法繼續代為照顧, 且周女士作為母親撫養女兒比較方便。 周女士則認為, 自己無固定住所, 收入較低, 無力撫養女兒, 如果女兒由王先生撫養, 自己也願意給付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 經調解, 雙方仍無法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 但對於子女的撫養卻表現出嚴重的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