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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鬧離婚均拒絕撫養八歲腦癱女兒 法院會怎麼判?

孩子是上天賜予的禮物, 當這份禮物出現瑕疵, 父母是否可以選擇放棄?近日, 潼南區法院審理一起原、被告離婚案, 由於雙方均拒絕撫養八歲腦癱女兒, 法院依法判決不予離婚。

原告周女士與被告王先生相識並戀愛, 不久後便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 2009年9月29日, 周女士生下一女, 系腦癱患者, 現為智力貳級殘疾。 2010年11月8日, 周女士與王先生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婚後, 雙方因性格不合, 常因瑣事發生爭吵, 且王先生對周女士極度不信任, 無端查看周女士各種聊天軟體。

2016年3月, 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 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後雙方仍處於分居狀態, 感情無法改善。

2017年10月, 周女士再次起訴至法院, 請求判決離婚。 審理過程中, 王先生表示, 同意離婚, 但提出女兒由周女士撫養, 王先生願意每月給付1500元的撫養費。 王先生認為, 雖然女兒現暫由王先生的母親照顧, 但母親年邁今後無法繼續代為照顧, 且周女士作為母親撫養女兒比較方便。 周女士則認為, 自己無固定住所, 收入較低, 無力撫養女兒, 如果女兒由王先生撫養, 自己也願意給付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 經調解, 雙方仍無法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 但對於子女的撫養卻表現出嚴重的不負責任,

雙方相互推諉, 視子女為累贅, 此做法不僅違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 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則, 不應予以提倡。 為維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 促進家庭穩定、社會和諧, 潼南區法院判決駁回周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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