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認證抵扣是每個財務人員必會的稅收知識, 今天整理了五個問答, 總結了發票認證抵扣的幾個熱點問題, 趕緊來看看吧~
一、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根據《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 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 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 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
如某企業於2017年1月份辦理稅務登記, 2月份購進若干機器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期間並未進行生產經營, 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 至3月份到稅務機關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其2月份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二、超過認證期限的增值稅抵扣憑證還能認證抵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 由省國稅局認證並稽核比對後, 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於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 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之前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進行認證並稽核比對)
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 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 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 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 或者稅務機關資訊系統、網路故障, 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資料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 未能辦理交接手續, 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採集上報資訊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怎麼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採集上報資訊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 扣押、封存納稅人帳簿資料, 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資訊系統、網路故障, 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 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認證時發現該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失控發票,還能不能抵扣?
五、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還能不能認證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規定:
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認證時發現該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失控發票,還能不能抵扣?
五、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還能不能認證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