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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好人撐腰,不讓英雄“流血再流淚”——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新《條例》

天津, 是一座民風淳樸、英雄輩出的城市。 近五年來, 全市共依法確認見義勇為人員8137名, 通過人民群眾見義勇為抓獲各類違法犯罪嫌疑人4350名,

破獲各類案件5789起, 為國家和群眾挽回經濟損失1420余萬元, 搶救群眾生命376人。

為進一步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 在全社會形成弘揚正義、尊崇英雄的氛圍, 2017年11月28日,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 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與現行條例相比, 新修訂的條例完善了哪些內容?如何充分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最大限度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記者就條例亮點採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見義勇為協會等相關部門。

修法背景

新條例更具可操作性

更有利於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澤慶說,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形勢的快速發展, 現行條例在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體制機制、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見義勇為人員保護救助措施等方面已不能完全滿足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的需要, 部分條款與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檔的規定不相適應、不相銜接。

因此, 為了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的重要要求, 適應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 構建平安天津、法治天津的現實需要, 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

王澤慶介紹, 新修訂的條例分為總則、見義勇為的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經費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七章三十六條, 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 並增加完善了相關內容。 一是對見義勇為的界定, 進一步突出了“義”和“勇”的特點;二是將見義勇為的確認主體, 修改為行為發生地的區公安機關, 同時完善了申報、受理、確認的程式, 增加規定了申報人對見義勇為確認決定有異議的救濟管道;三是增加了通報嘉獎的獎勵措施,

設置了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群體和模範或群體的榮譽稱號;四是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 堅持優撫優待和社會保障相結合, 加強與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傷殘撫恤等制度的有效銜接;五是增加了“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的規定;六是對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違反本條例規定, 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對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誣陷、報復, 危害其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亮點解讀

亮點1

“不顧個人安危”修改為“挺身而出”

進一步突出了“義”和“勇”的特點

條例摘要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具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

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挺身而出, 同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中事蹟突出的行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蹟突出的, 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一)制止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制止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主動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四)搶險、救災、救人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見義勇為情形。

條例解讀

王澤慶說, 新修訂條例對見義勇為的界定, 進一步突出了“義”和“勇”的特點:一是見義勇為行為人應是在履行法定職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之外的人員,人民警察、保安等履行職責,父母子女間的救助等行為,不屬於條例修訂草案所稱的見義勇為;二是見義勇為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三是具體行為上,應當是依法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等事蹟突出的行為。同時,條例修訂草案具體列舉了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五種情形。通過對見義勇為的準確界定,將見義勇為與普通的好人好事區分開,更有利於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見義勇為的界定中,將“不顧個人安危”修改為“挺身而出”,進一步擴大了見義勇為行為的範圍,“挺身而出包括不顧個人安危,即見義勇為行為人不一定受到生命威脅,比如報警協助警方偵破重大案件等,這將使得更多的見義勇為行為得到確認。”

此外,新條例中增加的“法定義務”一詞,明確了父母子女間的救助等行為不屬於見義勇為,也具有現實意義。“以前我們碰到過親屬之間實施救助後來申請見義勇為的,因為沒有明確的法條依據,向申請人解釋起來就有一定難度”,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說,新條例豐富了對見義勇為的界定,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

亮點解讀

亮點2

見義勇為行為改為由公安機關確認

單位和個人可舉薦 公安機關應主動確認

條例摘要

第十條 公安機關發現見義勇為的,應當主動予以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含行為人及其家屬)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公安機關舉薦或者自薦見義勇為,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接受舉薦或者自薦的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予以確認,並將確認結果通知舉薦人、被舉薦人或者自薦人。

確認為見義勇為的,由公安機關徵詢見義勇為人員意見後發給見義勇為確認證書。

條例解讀

現行條例中,見義勇為的確認由見義勇為協會這一社會組織負責。王澤慶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參照外省市經驗做法,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新修訂條例將見義勇為的確認主體,修改為行為發生地的區公安機關,同時完善了申報、受理、確認的程式。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報確認;單位和個人可以舉薦確認;公安機關發現見義勇為情形或者收到單位、個人舉薦的,經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也可以直接受理。

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天津市見義勇為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見義勇為協會是具體經辦部門,“確認機關由社會組織改為公安機關,更具權威性嚴肅性。”

現實中,好人“行俠仗義”後,不願意留下姓名的人不在少數。為了找到這些好人,讓見義勇為精神得到廣泛弘揚,新條例還增加了“單位和個人可以舉薦確認”,“公安機關發現見義勇為的,應當主動予以確認”等內容。

去年8月,本市媒體刊登了一篇《“很高興,又救了一個人”》的新聞,報導了薊州區居民賈憲武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花江中救起一名落水女童的事蹟。市見義勇為協會工作人員看到報導後,立即啟動了對賈憲武見義勇為行為給予確認的程式。

協會工作人員首先與曾報導此事的黑龍江省《新晚報》記者取得聯繫,瞭解事情經過,該記者提供了現場目擊證人的聯繫方式,由證人出具了事發現場當時情況的書面材料,寄到了市見義勇為協會,協會又到薊州區找到了賈憲式本人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原來,賈憲武在哈爾濱探親休假時,帶著孩子到松花江邊的防洪紀念塔遊玩,發現一名六七歲的孩子落水,他不顧個人安危跳入江中,將女童救起,上岸後又對其進行急救,使得落水女童轉危為安,而他自己的雙腳卻被水中雜物劃破,受了輕傷。當市見義勇為協會找到賈憲武時,他十分驚訝,說沒想過做完好事還要申請見義勇為獎勵。最後,賈憲武的事蹟被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所在單位也對他進行了表彰。

“協會建立了一個主動發現、主動確認的機制,平時有專人負責從報刊、電視、網路上發現市民的見義勇為行為,並為每一個見義勇為事蹟制定詳細案卷。”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說,新條例實施後,協會將繼續完善這項機制,主動作為,主動確認,讓更多的英雄得到應有的獎勵和保護。

亮點解讀

亮點3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

充分體現對見義勇為人員關愛

條例摘要

第十二條 經公安機關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嘉獎、頒發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第十三條 對事蹟特別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群體,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見義勇為模範群體、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等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榮獲天津市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以及被國家有關部委授予全國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條例解讀

“為了體現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通報嘉獎的獎勵措施;設置了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群體和模範或群體的榮譽稱號。”王澤慶介紹,為了進一步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和表彰,區人民政府不再批准授予並鼓勵單位和組織對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慰問、幫扶,充分體現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關愛。

“見義勇為協會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協助人民政府做好對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工作”,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獎勵的同時,市公安局、市見義勇為協會連續舉辦了14屆“津城百姓英雄”評選活動,共有62名個人和10個群體獲評津城百姓英雄。“條例出臺後,我們也將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適當加大獎勵力度,廣泛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蹟,積極營造崇尚正義的社會氛圍。”

亮點解讀

亮點4

優撫優待和社會保障相結合

最大限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後顧之憂

條例摘要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先行救治,妥善處理,需要後續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犧牲人員,符合工傷等社會保險條件的,依法享受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醫療費用不足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對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優先納入就業援助。

第二十二條 本市對獲得見義勇為個人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在申請城市住房保障時,應當適當降低申請條件。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因見義勇為受到威脅、誣陷、報復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予以保護。

條例解讀

“堅持優撫優待和社會保障相結合,加強與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傷殘撫恤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王澤慶說,條例在醫療、就業、生活、安全、救助等方面細化了權益保護的具體規定,可以說最大限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後顧之憂。

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在相關部門的全力配合下,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保護,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全部落實了撫恤;每年,協會都會撥出專項經費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致殘人員和生活困難家庭予以慰問和補助。

例如,市民王某在與搶劫犯罪嫌疑人搏鬥中,被犯罪嫌疑人用刀捅傷,和平區見義勇為協會得知情況後,立即為其聯繫醫院進行救治,並上報市見義勇為協會,在市區兩級見義勇為協會共同努力下,解決了王某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費用;多年前,孟某在外地工作時,因救火燒傷致殘,回到天津後,她找到市見義勇為協會,請協會説明辦理傷殘等級鑒定。協會工作人員在到其原來工作地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先後聯繫本市醫療衛生、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門,最終落實了孟某的傷殘撫恤待遇……

“這樣的事我們這些年做了很多,其中離不開民政、人力社保、衛生等部門的大力支持。”市見義勇為協會表示,條例實施後,還將繼續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在醫療、就業、社保、住房、安全等方面聯合制定實施細則,完善合作機制,全面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讓英雄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溫暖,感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愛。

亮點解讀

亮點5

見義勇為人員“做好事”不擔責

從嚴懲處報復見義勇為人員行為

條例摘要

第二十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人員受到損害,法律規定加害人、責任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的,加害人、責任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威脅、誣陷、報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解讀

近年來,“扶不扶”等社會問題受到熱切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被俗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法律層面鼓勵更多人“路見危難,伸出援手”,讓好人願救且敢救。

為體現民法總則關於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精神,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威脅、誣陷、報復,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曾有兩名計程車司機向市見義勇為協會反映:因協助民警查獲套牌車輛,二人接到一陌生男子電話,對他們進行恐嚇威脅並索要現金。出於安全考慮,計程車司機被迫將錢打給對方。協會瞭解這一情況後,立即向市公安局進行了報告。市公安局指示管轄分局儘快破案,很快,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打擊了其囂張氣焰,為兩名好心的哥追回了經濟損失,保護了他們切身利益。兩名“英雄”的哥激動地說:“感謝民警,使我們和家人得到了保護,讓我們以後更加有底氣和勇氣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

“對報復侵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人身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從嚴懲處,最大限度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絕不讓見義勇為英雄傷身又傷心、流血再流淚。”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說。

記者手記:

織就一張景仰德行的正義之網

手記

從勇救落水兒童不幸犧牲的北辰區雙口鎮村民張永楠,到與搶劫犯罪嫌疑人英勇搏鬥身負重傷的中石化寧河加油站職工趙娜,從在起火車輛中搶救多名乘客的王宏躍,到奮力托舉意外墜樓老人的河南籍在津務工人員劉新軍、賈曉玉、楊明……一個個家喻戶曉的英雄名字,不斷照亮津城價值星空。

然而,見義勇為英雄模範不僅是全社會學習的典範,也是全社會關心、愛護和幫助的特殊群體。條例的全面修訂無疑為見義勇為開啟了“防護罩”,最大限度解決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

“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溫暖的。”法律的人文關懷還需要在實施中不斷強化,新條例的最大特色,在於轉變立法思維,突出強調了政府在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方面,應當主動作為。

“見義勇為協會是一個行善修好的地方,政府給予了我們人力、物力、財力,就是讓我們努力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所以我們有義務有責任將更多的溫暖送到見義勇為人員身邊。”在採訪市見義勇為協會時,許多工作人員如是說。

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任何時候都不能缺少英雄,不能缺少精神。希望在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規下,在政府部門的主動作為中,在除惡扶弱的浩然正氣中,更多的正義之士能敢於“該出手時就出手”,讓一個個凡人善舉凝聚在一起,織就一張景仰德行、傳播美德的正義之網。

進一步突出了“義”和“勇”的特點:一是見義勇為行為人應是在履行法定職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之外的人員,人民警察、保安等履行職責,父母子女間的救助等行為,不屬於條例修訂草案所稱的見義勇為;二是見義勇為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三是具體行為上,應當是依法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等事蹟突出的行為。同時,條例修訂草案具體列舉了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五種情形。通過對見義勇為的準確界定,將見義勇為與普通的好人好事區分開,更有利於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見義勇為的界定中,將“不顧個人安危”修改為“挺身而出”,進一步擴大了見義勇為行為的範圍,“挺身而出包括不顧個人安危,即見義勇為行為人不一定受到生命威脅,比如報警協助警方偵破重大案件等,這將使得更多的見義勇為行為得到確認。”

此外,新條例中增加的“法定義務”一詞,明確了父母子女間的救助等行為不屬於見義勇為,也具有現實意義。“以前我們碰到過親屬之間實施救助後來申請見義勇為的,因為沒有明確的法條依據,向申請人解釋起來就有一定難度”,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說,新條例豐富了對見義勇為的界定,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

亮點解讀

亮點2

見義勇為行為改為由公安機關確認

單位和個人可舉薦 公安機關應主動確認

條例摘要

第十條 公安機關發現見義勇為的,應當主動予以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含行為人及其家屬)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公安機關舉薦或者自薦見義勇為,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接受舉薦或者自薦的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予以確認,並將確認結果通知舉薦人、被舉薦人或者自薦人。

確認為見義勇為的,由公安機關徵詢見義勇為人員意見後發給見義勇為確認證書。

條例解讀

現行條例中,見義勇為的確認由見義勇為協會這一社會組織負責。王澤慶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參照外省市經驗做法,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新修訂條例將見義勇為的確認主體,修改為行為發生地的區公安機關,同時完善了申報、受理、確認的程式。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報確認;單位和個人可以舉薦確認;公安機關發現見義勇為情形或者收到單位、個人舉薦的,經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也可以直接受理。

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天津市見義勇為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見義勇為協會是具體經辦部門,“確認機關由社會組織改為公安機關,更具權威性嚴肅性。”

現實中,好人“行俠仗義”後,不願意留下姓名的人不在少數。為了找到這些好人,讓見義勇為精神得到廣泛弘揚,新條例還增加了“單位和個人可以舉薦確認”,“公安機關發現見義勇為的,應當主動予以確認”等內容。

去年8月,本市媒體刊登了一篇《“很高興,又救了一個人”》的新聞,報導了薊州區居民賈憲武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花江中救起一名落水女童的事蹟。市見義勇為協會工作人員看到報導後,立即啟動了對賈憲武見義勇為行為給予確認的程式。

協會工作人員首先與曾報導此事的黑龍江省《新晚報》記者取得聯繫,瞭解事情經過,該記者提供了現場目擊證人的聯繫方式,由證人出具了事發現場當時情況的書面材料,寄到了市見義勇為協會,協會又到薊州區找到了賈憲式本人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原來,賈憲武在哈爾濱探親休假時,帶著孩子到松花江邊的防洪紀念塔遊玩,發現一名六七歲的孩子落水,他不顧個人安危跳入江中,將女童救起,上岸後又對其進行急救,使得落水女童轉危為安,而他自己的雙腳卻被水中雜物劃破,受了輕傷。當市見義勇為協會找到賈憲武時,他十分驚訝,說沒想過做完好事還要申請見義勇為獎勵。最後,賈憲武的事蹟被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所在單位也對他進行了表彰。

“協會建立了一個主動發現、主動確認的機制,平時有專人負責從報刊、電視、網路上發現市民的見義勇為行為,並為每一個見義勇為事蹟制定詳細案卷。”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說,新條例實施後,協會將繼續完善這項機制,主動作為,主動確認,讓更多的英雄得到應有的獎勵和保護。

亮點解讀

亮點3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

充分體現對見義勇為人員關愛

條例摘要

第十二條 經公安機關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嘉獎、頒發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第十三條 對事蹟特別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群體,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見義勇為模範群體、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等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榮獲天津市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以及被國家有關部委授予全國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條例解讀

“為了體現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通報嘉獎的獎勵措施;設置了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群體和模範或群體的榮譽稱號。”王澤慶介紹,為了進一步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和表彰,區人民政府不再批准授予並鼓勵單位和組織對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慰問、幫扶,充分體現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關愛。

“見義勇為協會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協助人民政府做好對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工作”,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獎勵的同時,市公安局、市見義勇為協會連續舉辦了14屆“津城百姓英雄”評選活動,共有62名個人和10個群體獲評津城百姓英雄。“條例出臺後,我們也將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適當加大獎勵力度,廣泛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蹟,積極營造崇尚正義的社會氛圍。”

亮點解讀

亮點4

優撫優待和社會保障相結合

最大限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後顧之憂

條例摘要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先行救治,妥善處理,需要後續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犧牲人員,符合工傷等社會保險條件的,依法享受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醫療費用不足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對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優先納入就業援助。

第二十二條 本市對獲得見義勇為個人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在申請城市住房保障時,應當適當降低申請條件。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因見義勇為受到威脅、誣陷、報復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予以保護。

條例解讀

“堅持優撫優待和社會保障相結合,加強與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傷殘撫恤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王澤慶說,條例在醫療、就業、生活、安全、救助等方面細化了權益保護的具體規定,可以說最大限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後顧之憂。

市見義勇為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在相關部門的全力配合下,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保護,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全部落實了撫恤;每年,協會都會撥出專項經費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致殘人員和生活困難家庭予以慰問和補助。

例如,市民王某在與搶劫犯罪嫌疑人搏鬥中,被犯罪嫌疑人用刀捅傷,和平區見義勇為協會得知情況後,立即為其聯繫醫院進行救治,並上報市見義勇為協會,在市區兩級見義勇為協會共同努力下,解決了王某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費用;多年前,孟某在外地工作時,因救火燒傷致殘,回到天津後,她找到市見義勇為協會,請協會説明辦理傷殘等級鑒定。協會工作人員在到其原來工作地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先後聯繫本市醫療衛生、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門,最終落實了孟某的傷殘撫恤待遇……

“這樣的事我們這些年做了很多,其中離不開民政、人力社保、衛生等部門的大力支持。”市見義勇為協會表示,條例實施後,還將繼續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在醫療、就業、社保、住房、安全等方面聯合制定實施細則,完善合作機制,全面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讓英雄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溫暖,感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愛。

亮點解讀

亮點5

見義勇為人員“做好事”不擔責

從嚴懲處報復見義勇為人員行為

條例摘要

第二十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人員受到損害,法律規定加害人、責任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的,加害人、責任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威脅、誣陷、報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解讀

近年來,“扶不扶”等社會問題受到熱切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被俗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法律層面鼓勵更多人“路見危難,伸出援手”,讓好人願救且敢救。

為體現民法總則關於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精神,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威脅、誣陷、報復,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曾有兩名計程車司機向市見義勇為協會反映:因協助民警查獲套牌車輛,二人接到一陌生男子電話,對他們進行恐嚇威脅並索要現金。出於安全考慮,計程車司機被迫將錢打給對方。協會瞭解這一情況後,立即向市公安局進行了報告。市公安局指示管轄分局儘快破案,很快,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打擊了其囂張氣焰,為兩名好心的哥追回了經濟損失,保護了他們切身利益。兩名“英雄”的哥激動地說:“感謝民警,使我們和家人得到了保護,讓我們以後更加有底氣和勇氣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

“對報復侵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人身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從嚴懲處,最大限度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絕不讓見義勇為英雄傷身又傷心、流血再流淚。”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說。

記者手記:

織就一張景仰德行的正義之網

手記

從勇救落水兒童不幸犧牲的北辰區雙口鎮村民張永楠,到與搶劫犯罪嫌疑人英勇搏鬥身負重傷的中石化寧河加油站職工趙娜,從在起火車輛中搶救多名乘客的王宏躍,到奮力托舉意外墜樓老人的河南籍在津務工人員劉新軍、賈曉玉、楊明……一個個家喻戶曉的英雄名字,不斷照亮津城價值星空。

然而,見義勇為英雄模範不僅是全社會學習的典範,也是全社會關心、愛護和幫助的特殊群體。條例的全面修訂無疑為見義勇為開啟了“防護罩”,最大限度解決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

“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溫暖的。”法律的人文關懷還需要在實施中不斷強化,新條例的最大特色,在於轉變立法思維,突出強調了政府在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方面,應當主動作為。

“見義勇為協會是一個行善修好的地方,政府給予了我們人力、物力、財力,就是讓我們努力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所以我們有義務有責任將更多的溫暖送到見義勇為人員身邊。”在採訪市見義勇為協會時,許多工作人員如是說。

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任何時候都不能缺少英雄,不能缺少精神。希望在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規下,在政府部門的主動作為中,在除惡扶弱的浩然正氣中,更多的正義之士能敢於“該出手時就出手”,讓一個個凡人善舉凝聚在一起,織就一張景仰德行、傳播美德的正義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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