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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發展可獲土地專項支持!

為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兩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明確,

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進行農產品加工、農產品冷鏈、物流倉儲、產地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或用於小微創業園、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電商等農村二三產業的市、縣地區, 可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獎勵。

據悉,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預留不超過5%規劃建設用地指標, 用於零星分散的單獨選址農業設施、鄉村設施等建設。

《通知》進一步擴大了設施農用地範圍, 將農業生產的配套設施由“規模化糧食生產”延伸為“規模經營必須興建”範疇。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司長莊少勤表示, 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 並不意味著要在農村實行規模擴張, 大量增加新增建設用地。 農村的發展, 必須堅持底線思維,

確保農村產業發展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突破建設用地規模、不破壞生態環境和人文風貌的前提下開展。

以下為國土資規[2017]12號《通知》全文:

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黨的十九大作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 是新時期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遵循。 各級國土資源、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行動起來, 主動作為, 綜合施策, 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原則, 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 完善農村土地用途管制,

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中央有關要求, 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做好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用地保障,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引領作用。 各地區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 要適應現代農業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需要, 優先安排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用地,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預留少量(不超過5%)規劃建設用地指標, 用於零星分散的單獨選址農業設施、鄉村旅遊設施等建設。 做好農業產業園、科技園、創業園用地安排, 在確保農地農用的前提下, 引導農村二三產業向縣城、重點鄉鎮及產業園區等集中集聚, 合理保障農業產業園區建設用地需求,

嚴防變相搞房地產開發。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用地控制標準, 加強實施監管。

二、因地制宜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 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突破建設用地規模、不破壞生態環境和人文風貌的前提下, 統籌農業農村各項土地利用活動, 優化耕地保護、村莊建設、產業發展、生態保護等用地佈局, 細化土地用途管制規則, 加大土地利用綜合整治力度, 引導農田集中連片、建設用地集約緊湊, 推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三、加強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支持。 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計畫, 專項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產業融合發展。 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進行農產品加工、農產品冷鏈、物流倉儲、產地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或用於小微創業園、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電商等農村二三產業的市、縣,

可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獎勵。

四、規範設施農用地類型。 對於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 以及由於農業規模經營必須興建的配套設施, 包括蔬菜種植、煙草種植和茶園、橡膠園等農作物種植園的看護類管理房用地(單層、占地小於15平方米), 臨時性烤煙、炒茶、果蔬預冷、葡萄晾乾等農產品晾曬、臨時存儲、分揀包裝等初加工設施用地(原則上占地不得超過400平方米), 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 納入設施農用地管理, 實行縣級備案。

五、改進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明確不同類型設施農用地的規劃安排、選址要求、使用週期, 以及結束使用後恢復原狀的保障措施。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立標示牌,標明設施農用地用途、面積、責任人和備案序號,接受公眾監督。設施農用地的管理資訊納入國土資源綜合資訊監管平臺,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和土地督察,防止擅自將設施農用地“非農化”。

六、鼓勵土地複合利用。圍繞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因地制宜保護耕地,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對農業生產結構進行優化調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勵農業生產和村莊建設等用地複合利用,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業教育、農業科普、農事體驗等產業,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準。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佔控制的前提下,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閒農房及宅基地,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民宿民俗、創意辦公、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等農業農村體驗活動場所。

七、夯實基礎工作。開展耕地品質等別調查評價與監測工作,定期更新耕地等農用地土地等別資料庫,穩步推進農用地基準地價制定和發佈工作,為農戶土地入股或流轉提供參考依據。加快“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為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提供產權保障和融資條件。

八、強化部門協同配合。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農業、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林業、旅遊、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協同聯動,共同開展本地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現狀和需求的調查分析,確定各業各類用地標準和用地保障方式,健全政策體系,聯合執法監管,做好風險防控,合力推動新時期農業農村發展。

本檔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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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結束使用後恢復原狀的保障措施。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立標示牌,標明設施農用地用途、面積、責任人和備案序號,接受公眾監督。設施農用地的管理資訊納入國土資源綜合資訊監管平臺,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和土地督察,防止擅自將設施農用地“非農化”。

六、鼓勵土地複合利用。圍繞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因地制宜保護耕地,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對農業生產結構進行優化調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勵農業生產和村莊建設等用地複合利用,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業教育、農業科普、農事體驗等產業,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準。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佔控制的前提下,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閒農房及宅基地,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民宿民俗、創意辦公、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等農業農村體驗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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