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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說紛紛擾擾的食品“有效期”

日前, 某網銷售的一款義大利進口葡萄酒同時標注了“保質期”與“最佳使用日期”, 消費者聲稱同時標注兩個日期對其造成了誤導, 要求商家10倍賠償, 而法院也支持了消費者的這一主張。 由此, 何為食品“保質期”, 以及應如何從法律的角度把握這一問題引起熱議。

“保質”可以理解為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換言之, 是食品在規定的使用與保管條件下, 性能不變而有效的期限, 即“有效期”。 產品種類紛繁、性能各異, 即便僅在食品領域, “有效期”也存在著諸多差異。

第一, 不同術語從食品安全和品質的不同角度定性並定量“有效”。

就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標準來看, 專業術語是“保質期”, 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或標注虛假保質期。 這一由《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明確且由基本法規範的概念是從食品安全的角度加以確認的食品“有效期”。

隨著海外購物以及網購的流行, 許多域外食品來到我國消費者手中, 許多與“有效期”相似、相關的概念打破了“保質期”的“壟斷”, 如“失效期日(expiry date)”“使用至(use by)”或者“最佳使用期(best before)”。 其中, “失效期日”和“使用至”的時間概念都與安全相關, 常常針對高度易腐敗的食品;而“最佳使用期”和“最短適用期”則是從食品品質的角度來規範,

意味著超過該時間的產品會喪失風味, 但符合食用條件時不存在安全問題。

第二, 食品有效期的規範存在著國別差異。 以歐盟為例, 第1161/2011/EU號消費者食品資訊法令規定了兩類“有效期”:“最短適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和“使用至日期”。 “最短適用期”是從食品品質的角度進行規範, 超過該期限的產品不會被禁止流通, 但前提是該食品依舊是安全的, 且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問題。 然而, 消費者對於這一日期的誤解, 使得很多食品在超過這一“最短適用期”或“最佳使用期”時便被丟棄了。 為此, 也有人呼籲取消這一期限概念, 減少食品浪費。 同樣, 加拿大食品檢驗局也指出, “最佳使用期”只是最佳品質的指標, 超過該期限後, 食品的品質特點將不復存在,

其並不保證食品的安全性, 與產品的“失效日期”是不同的。 鑒於此, 在跨境貿易中, 需要重視各國對於食品標識的要求差異, 包括保質期的標示要求。 對此, 我國《食品安全法》要求進口食品須加貼中文標籤。

第三, 產品的成分也會影響到有效期限的確認。 例如, 食品腐敗是由微生物引發的, 而微生物的生產繁殖會受到酒精濃度的影響, 因此, 我國規定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 食醋, 食用鹽, 固態食糖類, 味精。 對於進口酒類, 如果貼掉其全部外文標籤, 翻譯成中文標籤, 可以在酒精度大於等於10%時不標示保質期;如果沒有貼掉外文標籤, 則需要確保中外文具有對應關係的內容一致。

目前, 很多葡萄酒都通過跨境電商的方式進入中國。 儘管對於跨境電商的監管依舊沒有明朗, 但對於食品標識已經有相關規定, 因此, 網路經營者需要重視法律法規要求, 避免自身因為標籤問題而成為職業打假人的狙擊對象。

綜上, 無論是生產經營者, 還是消費者, 都需要通過對食品“有效期”的理解來確保食品的安全和品質。 然而, 當我國使用“保質期”這一概念來描述食品的“有效期”時, 食品安全與品質之間的混淆依舊沒有澄清, 對於“保質期”的概念定義, 可以考慮借鑒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相關概念。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預包裝食品標識法典通用標準》針對上述日期做出了三種分類, 包括“銷售至(sell by data)”“最短適用期”或“最佳使用期”,

以及“使用至(use by date)”。 其中, 與安全要素最相關的是“使用至”, 其又稱之為“最後建議消費期”或“失效期日”, 是指超過此日期後, 食品不得再銷售。

(本文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孫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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