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某網銷售的一款義大利進口葡萄酒同時標注了“保質期”與“最佳使用日期”, 消費者聲稱同時標注兩個日期對其造成了誤導, 要求商家10倍賠償, 而法院也支持了消費者的這一主張。 由此, 何為食品“保質期”, 以及應如何從法律的角度把握這一問題引起熱議。
“保質”可以理解為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換言之, 是食品在規定的使用與保管條件下, 性能不變而有效的期限, 即“有效期”。 產品種類紛繁、性能各異, 即便僅在食品領域, “有效期”也存在著諸多差異。
第一, 不同術語從食品安全和品質的不同角度定性並定量“有效”。
隨著海外購物以及網購的流行, 許多域外食品來到我國消費者手中, 許多與“有效期”相似、相關的概念打破了“保質期”的“壟斷”, 如“失效期日(expiry date)”“使用至(use by)”或者“最佳使用期(best before)”。 其中, “失效期日”和“使用至”的時間概念都與安全相關, 常常針對高度易腐敗的食品;而“最佳使用期”和“最短適用期”則是從食品品質的角度來規範,
第二, 食品有效期的規範存在著國別差異。 以歐盟為例, 第1161/2011/EU號消費者食品資訊法令規定了兩類“有效期”:“最短適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和“使用至日期”。 “最短適用期”是從食品品質的角度進行規範, 超過該期限的產品不會被禁止流通, 但前提是該食品依舊是安全的, 且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問題。 然而, 消費者對於這一日期的誤解, 使得很多食品在超過這一“最短適用期”或“最佳使用期”時便被丟棄了。 為此, 也有人呼籲取消這一期限概念, 減少食品浪費。 同樣, 加拿大食品檢驗局也指出, “最佳使用期”只是最佳品質的指標, 超過該期限後, 食品的品質特點將不復存在,
第三, 產品的成分也會影響到有效期限的確認。 例如, 食品腐敗是由微生物引發的, 而微生物的生產繁殖會受到酒精濃度的影響, 因此, 我國規定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 食醋, 食用鹽, 固態食糖類, 味精。 對於進口酒類, 如果貼掉其全部外文標籤, 翻譯成中文標籤, 可以在酒精度大於等於10%時不標示保質期;如果沒有貼掉外文標籤, 則需要確保中外文具有對應關係的內容一致。
目前, 很多葡萄酒都通過跨境電商的方式進入中國。 儘管對於跨境電商的監管依舊沒有明朗, 但對於食品標識已經有相關規定, 因此, 網路經營者需要重視法律法規要求, 避免自身因為標籤問題而成為職業打假人的狙擊對象。
綜上, 無論是生產經營者, 還是消費者, 都需要通過對食品“有效期”的理解來確保食品的安全和品質。 然而, 當我國使用“保質期”這一概念來描述食品的“有效期”時, 食品安全與品質之間的混淆依舊沒有澄清, 對於“保質期”的概念定義, 可以考慮借鑒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相關概念。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預包裝食品標識法典通用標準》針對上述日期做出了三種分類, 包括“銷售至(sell by data)”“最短適用期”或“最佳使用期”,
(本文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孫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