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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分不清?“雲南·白藥殺蟲劑”不是 雲南白藥 家的

2018-01-25 11:12 | 看溫州用戶端

左邊為“雲南白藥”, 右邊為“雲南·白藥殺蟲劑”

1月24日, 溫州市中院通訊員通過微信給記者發了兩張圖片, 一張上面寫著“雲南·白藥殺蟲劑”,

一張寫著“雲南白藥”。 並留言發文:“是不是對這兩個牌子傻傻分不清楚了?”

記者愣了一下回:“這兩個難道不是同一家公司嗎?”

仔細瞭解後才知道, 溫州市中院最近審理了一起商標行政處罰及行政覆議決定上訴案。 該案的上訴人雲南某經貿有限公司正是“白藥殺”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 原來, 雲南這家生產“雲南·白藥殺蟲劑”的公司利用合法注冊商標攀附“雲南白藥”。

銷售“雲南·白藥殺蟲劑”被處罰

2017年1月6日, 蒼南縣某藥房有限公司因銷售“雲南·白藥殺蟲劑”產品, 被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侵犯“雲南白藥”注冊商標專用權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之後, “雲南·白藥殺蟲劑”產品的生產商及核定使用在第五類殺蟲劑等商品上的“白藥殺”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雲南某經貿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

向蒼南縣政府申請行政覆議。 蒼南縣政府經覆議決定維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該經貿公司不服, 又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銷售行為構成侵權, 該罰!

蒼南法院一審判決認為, 雲南某經貿公司將“雲南”“白藥殺”和“蟲劑”作為一個整體在商品上使用, 與“雲南白藥”構成近似的組合, 極易誤導消費者將該商品認為系“雲南白藥”殺蟲劑。 “雲南·白藥殺蟲劑”產品侵犯了“雲南白藥”注冊商標專用權, 蒼南縣某藥房有限公司明知該產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仍予以銷售, 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量罰適當, 蒼南縣政府作出維持被訴行政處罰的覆議決定並無不當, 該經貿公司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覆議決定, 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宣判後, 經貿公司不服, 提起上訴。 溫州市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 該經貿公司在“白藥殺”字樣前加注其註冊地“雲南”字樣, 改變了“白藥殺”商標圖樣的視覺效果, 且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或者混淆, 已經超出了法律保護的範圍, 其關於合法使用“白藥殺”注冊商標進而不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 不能成立, 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警惕利用合法注冊商標攀附他人商譽行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侵害商標權行為表現形式也愈發新型複雜化, 不再局限於簡單的侵權行為類型。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當事人試圖利用合法的注冊商標達到攀附他人商譽目的的案件。

經貿公司註冊位址位於雲南省, 且經權利人許可使用“白藥殺”注冊商標, 在形式上該公司使用“雲南·白藥殺”字樣具有合法性基礎,

但此舉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權利。 首先, “雲南白藥”商標在中藥商品上曾經被認定馳名商標, 歷史較為悠久, 知名度極高, 經貿公司作為在後註冊設立的經營(家用)殺蟲劑的企業, 明知或者應知“雲南白藥”商標的知名度, 其以註冊地“雲南”加注於“白藥殺”之前, 具有組合“雲南白藥”字樣達到攀附商譽的主觀意圖。 其次, “雲南”“白藥殺”“蟲劑”, 相關公眾在語義上容易理解為“雲南白藥”“殺蟲劑”, 而不能識別出“白藥殺”商標。 該經貿公司使用“雲南”“白藥殺”“蟲劑”字樣的行為改變了“白藥殺”注冊商標顯著性, 已經超出了法律保護“白藥殺”注冊商標的範圍。 本案的處理, 有效保護了商標權人對知名商標“雲南白藥”的產權, 有力保護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原標題《傻傻分不清? ∣“雲南·白藥殺蟲劑”不是“雲南白藥”家的》,見習編輯 謝甜泉)

有力保護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原標題《傻傻分不清? ∣“雲南·白藥殺蟲劑”不是“雲南白藥”家的》,見習編輯 謝甜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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