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夫妻個人財產等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 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 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
家庭財產指家庭成員各自所有財產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的總和。 既包括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有夫妻之外成員的家庭財產, 首先應當分家析產, 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來後再進行分割。 對於確實難以查清的家庭財產問題, 可以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 或者中止離婚訴訟, 待析產案件處理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除此之外, 不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的夫妻個人財產還有: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意見》,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主要是指雙方已登記結婚,
(2)《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的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及醫藥生活補助費。
(3)《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當事人結婚前,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並且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部分, 以及出資的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部分。
3、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個人財產相區別, 對財產所有權是家庭成員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必須根據財產是為家庭成員共同 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取得, 還是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取得來認定。 如果是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依法取得的財產, 即使在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 間取得, 也不存在共有關係。 對於個人財產的處理, 以歸個人所有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