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補貼及崗位補助
1. 社會保險補貼:是指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就業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 按就業困難人員應享受補貼期限對用人單位給予規定比例的補貼, 有效促進就業困難人員等就業的一項扶持政策。
2.崗位補貼:是指企業提供公益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 在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基礎上, 就業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 按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對企業給予的崗位補助。
二、政策享受期限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
三、補貼標準
1.社會保險補貼:補貼單位為招用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應為所招用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計算。
2.公益性崗位補貼: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 給予崗位補貼820元/人·月。
四、申請條件
1.具有單位資質(在工商部門註冊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2.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包括;
(一)城鎮登記的“4050”失業人員(女滿40周歲, 男滿50周歲), 以下簡稱“4050”人員;
(二)持有《殘疾證》並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城鎮殘疾人;
(三)經申報確認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四)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的城鎮失業人員;
(五)在城鎮規劃區內, 完全喪失土地且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失地人員;
(六)連續失業一年以上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 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介紹服務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業的城鎮失業人員;
(七)具有內蒙古戶籍, 畢業3年以上仍未就業的蒙古語授課高校畢業生和貧困家庭的高校畢業生。
3.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4.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五、申報材料
1.用人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影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影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各1份;(審核原件, 留存影本)
2.用人單位提供開戶銀行許可證影本;
3.用人單位享受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人員花名冊, 並報電子版1份;
4.每位享受社保補貼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影本1份;
5.每位享受社保補貼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人員的身份證影本1份;
6.每位享受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人員《勞動合同》影本1份;
7.本季度經職工本人簽字或銀行簽證的工資領取花名冊影本1份(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並蓋公章);
8.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用人單位為享受補貼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憑據原件及影本。
六、申報時間
七、聯繫地址
東勝區聯邦大廈B座303辦公室
八、聯繫電話
(0477)-512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