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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隊強拆之前應走的法定程式

城管在強拆之前程式是否到位, 直接影響到執法效果和效率, 否則, 因程式存在瑕疵而戈然而止, 影響到城管執法形象, 甚至激化幹群矛盾。


案例:某村李先生87年在家庭院內的搭設遮陽、擋雨瓦棚, 2018年1月上午某村在李先生不同意填塞魚塘霸佔土地的情況下, 叫某城管執法隊強拆了上述建築。 並威脅說要拆除李先生1980年代建設的房屋和兩房屋的通道等。 某城管執法隊強拆了李先生上述建築是否合法?這個問題從兩個方面討論。

一、李先生搭建的遮陽、擋雨瓦棚是否超過了追訴期?《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年, 凡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則不再予以追究。 至於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 則以該特別規定所確定的期限為准。 關於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眾所皆知李先生搭建的遮陽、擋雨瓦棚發生在87年的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其追訴期限的起止期限則為自87年起至89年止。 現在已二十餘年, 且不具備《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情形, 某城管執法隊強拆違反行政法規。 一般應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如果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在長時間內沒有被發現, 並且違法行為人再沒有新的違法行為, 對社會和他人利益不再有現實的危害, 從行政處罰的間接目的和最終目的看, 再給予處罰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兩年內沒有被發現的違法行為, 不予行政處罰。 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因其危害結果一直存在, 因此應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 所以, 在超過了兩年追訴期的條件下, 某城管執法隊強拆顯然與現行法律規範相抵觸。

二、對違章建築是以暴制暴還是依法拆除?根據行政執法規範, 對違章建築應調查取證、認定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下達執法文書、強制拆除的審批、製作拆除方案、實施拆除等。


1、調查取證。 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 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 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 整個調查取證工作, 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 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 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 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 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 是否還有房屋, 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現場勘驗記錄。

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2、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 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 屬於程式性違法建築, 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 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 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 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 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 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 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4、下達執法文書: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並注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于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5、強制拆除的審批。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6、製作拆除方案。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佈通告。

7、實施拆除。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而本案,某城管執法隊在沒有調查取證、認定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下達執法文書、強制拆除的審批、製作拆除方案的狀況下,直奔強拆。由此不難看出某城管執法隊執法程式與法律規定相佐,應予糾正。

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4、下達執法文書: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並注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于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5、強制拆除的審批。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6、製作拆除方案。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佈通告。

7、實施拆除。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而本案,某城管執法隊在沒有調查取證、認定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下達執法文書、強制拆除的審批、製作拆除方案的狀況下,直奔強拆。由此不難看出某城管執法隊執法程式與法律規定相佐,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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