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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真新論︱浙醫一院副院長陳作兵:藥物管理法規要在法律和倫理間的平衡

編者按:資訊爆炸的年代, 我們更加需要傾聽思想的聲音。 浙江大學頭條號特別開闢【啟真新論】 板塊, 收錄浙江大學各領域專家學者獨家觀點。 本期, 我們推出的是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副院長陳作兵的《在法律和倫理間的平衡》一文。 觀點的碰撞, 智慧的交鋒, 我們也期待聽到您的聲音!投稿郵箱:zdxmt@zju.edu.cn。

近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涉案總金額超千萬元特大“假藥”銷售案件, 主要涉案人員被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團夥中其他六名成員分別被判處三到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並處相應金額的罰金。 有媒報導“狠狠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大快人心”。 報導聲稱:被告人從境外採購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藥品, 走私入境後銷售給患者, 涉及數量較多的有馬法蘭、格列衛、易瑞沙等抗腫瘤藥品, 及治療白血病、愛滋病等藥品。

作為醫療界的專業人士, 我卻在這個“大快人心”的報導後面, 看到了更多的倫理和法律的平衡, 看到一些弱勢群體的辛酸和無奈。

中國是個惡性腫瘤的高發國家, 腫瘤對一個家庭常常帶來巨大的打擊, 包括經濟上的。 由於醫保制度的不健全, 高昂的腫瘤治療費用, 往往會使得很多家庭陷入貧困中。 上述的幾種腫瘤藥物, 由於療效肯定, 可以緩解腫瘤進展甚至臨床治癒惡性腫瘤, 而被醫務人員和患者推崇。 但是, 這些療效肯定的藥物其一個最大的致命缺陷就是價格昂貴, 一個療程往往需要花費幾十萬甚至上百萬, 很少有家庭可以承擔。 所以目前現狀是很多醫生告訴患者:我知道世界上有種療效確切的藥物,

但是, 告訴你也沒用:因為你買不起。

這些惡性腫瘤患者和家屬又常常會得知另外一個資訊:在神奇的鄰國印度, 有療效類似的藥物, 價格非常低廉, 你買得起。 但是醫生又說:我告訴你也沒用, 你買不到, 原因是國家不允許進口,

因為該藥物是侵犯了他國(不是中國)專利的非法藥物。

我們知道, 一個藥物的研發往往需要十億美元級的費用, 但是研發後其生產成本又往往非常低廉。 中國是加入WTO的國家, 對專利的保護非常嚴格, 所以在藥物上不能是去侵犯專利生產, 所以國內現狀是醫院內有大批嗷嗷待哺的需要這些藥物的惡性腫瘤病人, 中國也有生產這些藥物的技術, 但中國卻不能生產。

那麼, 印度為何能成為“世界藥房”?難道不怕侵權嗎?這個神奇的國度每年生產大量價廉仿製藥, 這些藥物不僅對發展中國家具有很強的吸引力, 事實上, 印度出口的仿製藥60%以上銷往美歐日發達國家, 其中美國市場上的仿製藥品近40%來自印度。 印度仿製藥能夠變得如此出名, 除了印度獨特的技術成本與人力資源成本優勢外, 還主要跟印度國家專利制度有關:拒絕藥品註冊為專利藥和允許本土企業強制性仿製。

在上世紀60年代, 印度市場上的藥價之高也曾聞名於世。 為了讓印度人能享受到平價藥, 在1970年,總理英迪拉·甘地主導下對《專利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專利法》規定,對食品、藥品只授予工藝專利,不授予產品專利,這意味著印度放棄了對藥品化合物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上的寬鬆使得本國企業能夠獲得大量仿製藥生產許可,從而為印度仿製藥提供了快速擴張的空間。專利法還規定“在無法獲得、支付不起或不能適當的提供的情況下”,本地企業可以向印度智慧財產權申請強制許可,獲得強制許可的國內企業可以生產和銷售仿製產品。

仿製藥確實可使得更多窮人獲得救助,但另一方面如果一味發展仿製藥,則會影響創新藥的研發和生產,其中的壞影響又會反過來作用到窮人身上,沒有創新藥,哪來的仿製藥?所以印度的專利制度一直充滿爭議,也一直伴隨訴訟。這應該是一個法律和倫理間如何平衡的大課題了。

英國作為發達國家是如何面對這個問題呢?英國是國民健康系統(NHS),全國上下一盤棋,每5年確定臨床需要的的藥物,由國家出面和藥物生產企業談判:這些藥物是英國必須的,你必須降價,否則你的所有產品退出英國市場。(注意:中國是單打獨鬥,各個省份,甚至醫院直接和跨國藥企談判,當然沒有籌碼了)

藥品不是一般的商品,藥物的目的在於救死扶傷,讓人類更快樂、更長時間的生活在這個地球上,這是每個地球人應該享受的權利,這是發展科技的目的,也是我們我們制定一些法規初衷。但是,當出現了現有的藥物管理法規和這個初衷有不一致的地方,該是我們反思當下這些藥物管理法規的時候了。

無國界醫生(國際)主席卡雲勒卡亞醫生說:“藥物創新的高昂費用,發展中國家病人和政府已經無法負擔。該是政府拿出框架的時候了。”

末了,突然想到一句話:如果一個人為了錢犯罪,那麼這個人有罪。如果一個人為了麵包犯罪,那麼這個社會應該反思。

本文作者:陳作兵,醫學博士,主任醫師,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副院長,康復中心主任,浙江省神經損傷修復與康復專委會主任

圖片來源於互聯網

本文編輯:陳鑠泓

在1970年,總理英迪拉·甘地主導下對《專利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專利法》規定,對食品、藥品只授予工藝專利,不授予產品專利,這意味著印度放棄了對藥品化合物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上的寬鬆使得本國企業能夠獲得大量仿製藥生產許可,從而為印度仿製藥提供了快速擴張的空間。專利法還規定“在無法獲得、支付不起或不能適當的提供的情況下”,本地企業可以向印度智慧財產權申請強制許可,獲得強制許可的國內企業可以生產和銷售仿製產品。

仿製藥確實可使得更多窮人獲得救助,但另一方面如果一味發展仿製藥,則會影響創新藥的研發和生產,其中的壞影響又會反過來作用到窮人身上,沒有創新藥,哪來的仿製藥?所以印度的專利制度一直充滿爭議,也一直伴隨訴訟。這應該是一個法律和倫理間如何平衡的大課題了。

英國作為發達國家是如何面對這個問題呢?英國是國民健康系統(NHS),全國上下一盤棋,每5年確定臨床需要的的藥物,由國家出面和藥物生產企業談判:這些藥物是英國必須的,你必須降價,否則你的所有產品退出英國市場。(注意:中國是單打獨鬥,各個省份,甚至醫院直接和跨國藥企談判,當然沒有籌碼了)

藥品不是一般的商品,藥物的目的在於救死扶傷,讓人類更快樂、更長時間的生活在這個地球上,這是每個地球人應該享受的權利,這是發展科技的目的,也是我們我們制定一些法規初衷。但是,當出現了現有的藥物管理法規和這個初衷有不一致的地方,該是我們反思當下這些藥物管理法規的時候了。

無國界醫生(國際)主席卡雲勒卡亞醫生說:“藥物創新的高昂費用,發展中國家病人和政府已經無法負擔。該是政府拿出框架的時候了。”

末了,突然想到一句話:如果一個人為了錢犯罪,那麼這個人有罪。如果一個人為了麵包犯罪,那麼這個社會應該反思。

本文作者:陳作兵,醫學博士,主任醫師,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副院長,康復中心主任,浙江省神經損傷修復與康復專委會主任

圖片來源於互聯網

本文編輯:陳鑠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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