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一)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 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部門批准的集資, 以及超越許可權而批准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三)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籌集資金, 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
(四)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目的。
凡符合上述特徵的集資行為, 初步認定為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麼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 甚至血本無歸。 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 引發風險。 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 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盪。
三、非法集資有哪幾種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複雜, 表現形式多樣。 大多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非法發行債券等。
(一)借種植、養殖、專案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名義的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 、“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 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 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十)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四、發現非法集資活動應向哪個部門舉報
如發現非法集資活動, 請向各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商局、公安局等)舉報。 舉報採取實名制, 舉報時請攜帶事先準備好的舉報材料, 並附有原始或複印單據。
打擊非法集資維護群眾利益
一、 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第十八條規定,
二、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收公眾存款, 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擾亂金融秩序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使用集資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的《是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金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返還資金的;
隱匿、銷毀帳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拒不交代資金支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六種新的非法集資模式。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非法集資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
(3)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為旗號
(4)以“養老”為旗號
(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6)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
編輯:姚瑤 朱芹
初審:韓衛軍
終審:張世財
投稿郵箱:emxwxb@163.com
三、使用集資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的《是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金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返還資金的;
隱匿、銷毀帳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拒不交代資金支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六種新的非法集資模式。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非法集資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
(3)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為旗號
(4)以“養老”為旗號
(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6)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
編輯:姚瑤 朱芹
初審:韓衛軍
終審:張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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