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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檢察院——加強自身監督 建立糾錯機制

去年3月, 薛慶福將用了七年的微信名字改了。 而且逢人就誇集安市檢察院為自己做了實事。 這是為什麼呢?這話還得從頭說起。

圖省事, 偽造票據惹禍上身

薛慶福, 是集安市麻線鄉石廟村的文書兼報帳員。 在村裡老實本分幹了一輩子的他, 沒想到有一天會攤上官司。 2010年6月2日, 這是薛慶福腦海裡永遠抹不去的日子。 那天他在村裡修自來水, 接到檢察院的電話, 他沒想太多, 就騎著摩托車去了。 “到了那檢察官就問我錢哪去了, 我真的蒙了, 腦子裡就想啥錢跟我有關係呀?”薛慶福說。

原來, 2010年5月, 石廟村二組部分村民反映2004年至2006年間,

少領了退耕還林補助款, 於是村民訴至集安市檢察院。 原來懷疑是時任二組組長孫振貴將此款貪污, 但當時的辦案人員調取了麻線鄉財政所的書證, 證明這期間共發放了三次補助款。 在提供的書證中, 有一張是薛慶福領款後的回執, 是一份萬能資料, 上面有領取補助款人的簽名, 但是發現有一部分簽名是薛慶福自己簽的。 “薛慶福解釋說發放一部分補助款後表找不到了, 就自己做了一張表繼續發, 但已經發過的就自己代簽了。 ”當時辦案的檢察官說。 但是薛慶福也不能提供證明自己沒有貪污的證據。 辦案人員認為薛慶福領取的石廟村二組2005年退耕還林補助款13872元後, 沒有交給二組村民,
二是在送回執時偽造孫振貴簽名, 將此款據為己有。 這時, 孫振貴提出還有一筆2005年發放補助款時剩下的1700元交給了薛慶福, 這筆錢薛慶福也都沒有確實證據證明。

“我當時心裡想著那個表我也夠嗆能找到了, 家裡還有種的林下參需要天天噴藥, 我就認了吧, 判個緩刑還能照顧家。 ”薛慶福說。 2010年6月, 集安市檢察院以薛慶福涉嫌貪污決定對其立案偵查。 同日, 對薛慶福取保候審。 2010年8月19日, 集安市人民法院以薛慶福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因薛慶福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沒有提起上訴, 判決生效。

找到新證據

薛慶福在緩刑考驗期內, 仍然在村裡做文書工作。 2011年5月, 薛慶福在村檔案室的舊辦公桌抽屜裡意外找到了2006年2月二組組長孫振貴在領取2005年二組補助款時簽字的表格。

“說來也巧, 那天我幫村裡的盲人老太太找她的低保材料, 無意間找到我當年丟失的原始證據, 當時給我樂的, 終於能證明自己清白, 挺直腰板做人了。 ”薛慶福說。

在家人的支持下, 薛慶福於2015年3月到通化市檢察院申訴, 通化市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按程式就將此案的申訴材料轉到了集安市檢察院。

一查到底

“司改後, 我被分到了控告申訴和刑事執行檢察部, 在熟悉新工作的同時, 看到了薛慶福的申訴材料, 通過跟部內老同志劉興江溝通, 我們認為, 此案有新證據, 有複查的可能。 ”辦案檢察官集安市檢察院的王綱回憶說。 當時看到材料時, 王綱也覺得壓力很大,

雖然得到了主管領導的支持, 但是這個案子對於具有多年辦案經驗的老檢察官來說, 也是有難度的。 一是此案原是集安市檢察院辦的案子, 也經過法院的判決、駁回再審申請、駁回申訴等多個環節;二是從薛慶福貪污案的偵查、起訴副卷看起, 發現原始證據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主要證據都是由證人證言構成, 缺少必要的物證, 翻案後, 要求的證據要比原始證據多很多。

“但是我認為薛慶福的辯解具有合理性, 他提出的新證據又恰恰是本案關鍵的證據, 有可能會推翻原來認定的事實。 ”王綱認為此案應該認真複查, 這是對當事人負責, 也是自己的職業要求。 於是他多次向省院、市院控告申訴部門的領導彙報、請示、溝通,

得到了上級院的大力支持, 最終於2016年4月19日, 正式受理薛慶福的申訴, 經審查後, 於2016年6月3日立案複查, 這一天, 距2010年6月3日薛慶福被集安市檢察院調查開始, 整整六年。

立案後, 王綱認為首先得對薛慶福提出的新證據——《麻線鄉2005年兌現2003年退耕還林現金(糧食)、醫療教育補助款核定表》的真偽進行鑒別。 “核定表上共有13個人的名字, 後面都有每人應當領的錢款數, 其中已有8個人的簽名, 包括有時任二組組長孫振貴簽字的原二組組長孫寶全的名字。 我們找到7個人, 都證實名字是他們簽的, 簽名的同時都從薛慶福手中將錢領到了。 ”王綱介紹, “但是孫振貴起初否認孫寶全的名字是他簽的, 我們讓他反復寫孫寶全三個字, 經他女兒協助辨認,孫振貴承認孫寶全的名字是他簽的,並且也承認領到了二組的補助款。”這前前後後,辦案組去了石廟村至少有四次。

取得這些材料後,王綱帶領辦案組為將證據落實,帶著孫振貴的筆跡樣本,先到了瀋陽的鑒定中心,鑒定中心的負責人建議辦案組到長春市檢察院技術處做鑒定,於是辦案組就輾轉到長春做了檔檢驗鑒定,結論出來了讓王綱心裡一塊石頭落地,表格上的孫寶全的簽名筆跡與樣本孫振貴的書寫筆跡為同一人書寫。

至此,可以證明2006年2月,薛慶福在鄉里領取2005年退耕還林補助款後已交到時任二組組長孫振貴的手中,薛慶福貪污的13872元的事實不存在,貪污1700元的證據只有證人證言,且數額小,單獨認定也不構成犯罪,薛慶福申訴案至此本可以複查終結。

“我們為了查清事實,把案件辦成鐵案,又在石廟村的舊檔案中,找到了從2004年到2009年六年中發放補助款憑證都做了調查,事實證明二組村民沒有少領一次補助款,也證明了2004年8月,孫振貴在薛慶福手中領取的補助款為8061元,向村民發放的補助款也是8061元,不會有剩餘1700元,因此不能證明薛慶福貪污1700元。”王綱這一查就查到了底。

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2016年11月28日,經過集安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以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卻有錯誤,向集安市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法院對此案按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2016年12月28日,經集安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採納了集安市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決定再審。2017年1月11日,此案正式開庭,集安市檢察院指派控告申訴和刑事執行檢察部派員出庭,在庭上宣讀了再審檢察建議書,對採集的證據進行舉證,證明了申訴人薛慶福原犯罪事實不成立,對集安市檢察院所舉證的證據再審法庭全部當庭採納。2017年3月23日,法院宣判,薛慶福無罪。

2017年7月5日,集安市檢察院還專門召開了“感知改革成效、敢於自我糾錯”新聞發佈會,為老薛正名。集安市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康爾生表示:“持續監督糾正冤錯案件,是檢察機關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徑。今後,集安市人民檢察院將繼續發揮刑事申訴檢察的監督職能,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吉林省檢察機關,加強自身監督,有效促進了規範執法。“我們建立了相關的糾錯機制,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吉林省檢察院控告申訴和刑事檢察部的副部長石歧說。

(吉林日報)

經他女兒協助辨認,孫振貴承認孫寶全的名字是他簽的,並且也承認領到了二組的補助款。”這前前後後,辦案組去了石廟村至少有四次。

取得這些材料後,王綱帶領辦案組為將證據落實,帶著孫振貴的筆跡樣本,先到了瀋陽的鑒定中心,鑒定中心的負責人建議辦案組到長春市檢察院技術處做鑒定,於是辦案組就輾轉到長春做了檔檢驗鑒定,結論出來了讓王綱心裡一塊石頭落地,表格上的孫寶全的簽名筆跡與樣本孫振貴的書寫筆跡為同一人書寫。

至此,可以證明2006年2月,薛慶福在鄉里領取2005年退耕還林補助款後已交到時任二組組長孫振貴的手中,薛慶福貪污的13872元的事實不存在,貪污1700元的證據只有證人證言,且數額小,單獨認定也不構成犯罪,薛慶福申訴案至此本可以複查終結。

“我們為了查清事實,把案件辦成鐵案,又在石廟村的舊檔案中,找到了從2004年到2009年六年中發放補助款憑證都做了調查,事實證明二組村民沒有少領一次補助款,也證明了2004年8月,孫振貴在薛慶福手中領取的補助款為8061元,向村民發放的補助款也是8061元,不會有剩餘1700元,因此不能證明薛慶福貪污1700元。”王綱這一查就查到了底。

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2016年11月28日,經過集安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以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卻有錯誤,向集安市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法院對此案按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2016年12月28日,經集安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採納了集安市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決定再審。2017年1月11日,此案正式開庭,集安市檢察院指派控告申訴和刑事執行檢察部派員出庭,在庭上宣讀了再審檢察建議書,對採集的證據進行舉證,證明了申訴人薛慶福原犯罪事實不成立,對集安市檢察院所舉證的證據再審法庭全部當庭採納。2017年3月23日,法院宣判,薛慶福無罪。

2017年7月5日,集安市檢察院還專門召開了“感知改革成效、敢於自我糾錯”新聞發佈會,為老薛正名。集安市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康爾生表示:“持續監督糾正冤錯案件,是檢察機關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徑。今後,集安市人民檢察院將繼續發揮刑事申訴檢察的監督職能,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吉林省檢察機關,加強自身監督,有效促進了規範執法。“我們建立了相關的糾錯機制,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吉林省檢察院控告申訴和刑事檢察部的副部長石歧說。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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