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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碎油瓶不及時清掃 摔傷他人責任誰來擔?

回家時, 被打碎在樓梯口油瓶的油滑倒摔傷, 責任該由來誰承擔?

近日,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這樣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 法院判決打碎油瓶的被告李某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共計1895.6元, 被告社區物業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損失270.8元, 餘額由原告陳某自負。

2015年11月23日晚21時許, 陳某在回家走到社區一樓樓梯口處時, 腳下一滑摔倒在地, 當即感覺胳膊疼痛難忍。

第二天, 陳某下樓準備去醫院做檢查, 看到李某在打掃一樓樓梯口處的玻璃碎渣, 李某承認是其昨晚不小心打碎了油瓶。 陳某去醫院檢查後, 找李某索賠, 李某以社區物業有責任為由拒付。 陳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於2016年11月29日訴至法院, 要求被告李某、被告(社區)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000元。 庭審中, 被告李某辯稱, 對原告陳某的受傷並不知情,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請求依法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 其對原告陳某的受傷沒有任何過錯。

首先, 其對被告李某打碎油瓶的事不知情;其次, 李某打碎油瓶的時間正值公司保潔人員的下班時間, 因此, 不應對原告陳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李某在打碎油瓶後沒有及時清理, 是導致陳某受傷的主要原因, 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社區管理人, 依法負有管理責任, 其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陳某對自身損害也有過錯, 應適當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 原告陳某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至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後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李某在打碎油瓶後, 沒有及時清理, 是原告陳某受傷的主要原因, 對陳某的受傷有直接過錯,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社區的管理人, 依法負有管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被告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 依法應承擔相應的無過錯責任。 原告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經過樓道時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 致使自己受傷, 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原告陳某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 可以減輕兩被告的責任。 (鄒旭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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