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時, 被打碎在樓梯口油瓶的油滑倒摔傷, 責任該由來誰承擔?
近日,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這樣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 法院判決打碎油瓶的被告李某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共計1895.6元, 被告社區物業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損失270.8元, 餘額由原告陳某自負。
2015年11月23日晚21時許, 陳某在回家走到社區一樓樓梯口處時, 腳下一滑摔倒在地, 當即感覺胳膊疼痛難忍。
第二天, 陳某下樓準備去醫院做檢查, 看到李某在打掃一樓樓梯口處的玻璃碎渣, 李某承認是其昨晚不小心打碎了油瓶。 陳某去醫院檢查後, 找李某索賠, 李某以社區物業有責任為由拒付。 陳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於2016年11月29日訴至法院, 要求被告李某、被告(社區)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000元。 庭審中, 被告李某辯稱, 對原告陳某的受傷並不知情,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請求依法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首先, 其對被告李某打碎油瓶的事不知情;其次, 李某打碎油瓶的時間正值公司保潔人員的下班時間, 因此, 不應對原告陳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李某在打碎油瓶後沒有及時清理, 是導致陳某受傷的主要原因, 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社區管理人, 依法負有管理責任, 其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陳某對自身損害也有過錯, 應適當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 原告陳某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至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李某在打碎油瓶後, 沒有及時清理, 是原告陳某受傷的主要原因, 對陳某的受傷有直接過錯,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社區的管理人, 依法負有管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