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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滿性暗示的“異性拼房”小程式,別拿惡俗當創意

“和TA一起睡, 重返20歲”, 連日來, 主打“床位共用”的小程式“同住酒店拼房”, 因其提供的“同性拼房”“異性拼房”模式, 以及暗示性宣傳語, 引發爭議。

新京報記者對“同住酒店拼房”進行體驗後發現, 這一自稱為協力廠商平臺的小程式, 對使用者審核程式並不嚴格, 使用者需自行對共同拼房者的個人信息進行核查。 除此之外, 其所宣揚的“異性拼房”, 也有涉黃之嫌。 體驗中, 甚至有異性拼房者提出性暗示。 (1月24日《新京報》)

“和TA一起睡, 重返20歲”, 字裡行間充斥著濃濃的荷爾蒙味道, 這種暗示性、傾向性極強的宣傳語, 的確很容易令人想入非非。 而公開鼓勵“異性拼房”, 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性暗示了, 而是大張旗鼓地“明示”, 甚至讓人產生一種錯覺, “同住酒店拼房”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拼房平臺, 而是一個公開的招嫖平臺, 這無疑是可怕的。

趨利是商家的天性, 積極創意行銷無可厚非。

或許, 在“同住酒店拼房”看來, 推送點帶“刺激”的內容, 是自己開動腦筋的創新之舉, 而且這種彌漫著濃重荷爾蒙氣味的惡俗行銷, 暗合人性中獵奇、低俗的原始欲望, 短期內的確能夠獲得關注與流量。 但問題是, 無論創意如何新鮮, 均應本著發掘公眾消費需求, 深挖產品內涵使其切合消費者需求這一原則, 同時遵守法律法規, 符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

“同住酒店拼房”這個手法, 走的同樣是拿惡俗當創意的老路子, 將賺錢當成唯一的價值追求。 就拿公開鼓勵“異性拼房”這一點來說, 無形中為涉黃活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如果因此產生民事或刑事問題, 平臺自然難辭其咎。 更為關鍵的是, 當“同住酒店拼房”平臺與違法的情色活動勾連在一起,

淪為犯罪的幫兇, 不僅隱蔽性更強, 且打擊起來更難, 無疑是可怕的。

行銷需要創意, 但不能挑戰法律和道德的底線。 根據《廣告法》第9條第8項規定, 廣告不得有“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同住酒店拼房”平臺的廣告, 喪失了最基本的公共底線, 不僅有違公序良俗, 也有違《廣告法》的規定, 當然必須受到懲罰。 更值得注意的是, 惡俗創意行銷在敗壞社會風氣、踐踏法律底線的同時, 對商家和產品的形象, 何嘗不是一種自我敗壞。 類似這種沒有底線的惡俗行銷, 損害的是商家的口碑, 透支的是用戶的忠誠度, 被消費者用腳投票不過是時間問題。

當下最要緊的是, 相關部門要及時介入, 不僅要對惡俗行銷進行有效抵制、取締,

更需要對觸及法律底線、傷風敗俗的行為依法堅決懲處, 淨化市場環境。

文/丁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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