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交強險為何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是否合理?

【案情簡介】

2016年高某駕駛自己的小型輪式拖拉機行駛與馬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 造成高某受傷, 送醫院救治, 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馬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馬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高某、馬某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 後高某將馬某和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被告馬某承擔高某的鑒定費及案件訴訟費若干。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 鑒定意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般情況下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賠償專案的數額均依託於鑒定意見, 但進行鑒定, 就會產生鑒定費。 那麼, 這個必然產生的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呢?許多人都心存疑惑, 肇事車輛駕駛人認為該筆費用屬於必要費用, 應該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則認為該筆費用屬於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的範疇, 不應由其承擔。

一、鑒定費屬於合理、必要的費用

正如上文所述, 鑒定既然對於交通事故損失情況認定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既然不可避免, 那麼就應屬於必要費用, 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其主張的法條依據為《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由保險人承擔。 ”

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的鑒定費解釋為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所言的“必要費用”、“合理費用”完全符合文義解釋之規則。

二、必要費用、合理費用的承擔可由保險合同約定

依上文提到的《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必要費用、合理費用定將由保險公司承擔, 定無異議。 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否約定該筆費用的承擔呢?對這個問題或許各執一詞, 認為可以通過約定進行承擔的, 主張的是合同自由, 認為是其意思自治的體現, 認為不能通過約定的方式進行承擔的,

認為法律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不應當通過合同的約定排除法律的適用。

筆者認為, 可以通過約定方式對鑒定費、訴訟費的承擔進行分配。 《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 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由保險人承擔。 ”從體系解釋的角度講訴訟費(仲裁費)及其他合理費用是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進行承擔的, 對訴訟費、鑒定費的約定並不會因為《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存在而無效。

三、交強險不賠付鑒定費、訴訟費的理由

(一)從意思自治角度解讀保險人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的理由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 鮮有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情況, 原因何在?

若要探究此問題, 應從交強險本身入手, 交強險怎麼賠付相信很多人都非常熟悉, 但是交強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人們往往將其忽略,認為自己投保的交強險合同就是保險單的正本和副本兩張紙。

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單的重要提示一欄中,均有“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的字樣,那麼交強險保險條款屬於什麼性質的條款?在交強險合同中扮演什麼角色?

《交強險條款》第二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交強險條款實際上是交強險保險合同項下內容,因此,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交強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就是《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所言的另有約定。

(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解讀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的理由

鑒定費,筆者持其屬必要費用之觀點,但為什麼又不承擔此必要費用呢?回答這個問題得回到交強險合同,來梳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的各方主體資格。

在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必定會涉及機動車的駕駛人、直接受害人、保險公司三個主體,《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所言的主體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那麼,前述的三個主體在交強險合同中又各自扮演什麼角色?

保險公司為法條中的保險人,沒有任何爭議,但誰為被保險人,是車輛駕駛人還是事故的受害人?也許我們會想當然的認為事故的受害人是被保險人,理由是其起訴保險公司要求給付賠償金。如此思維,實際是忽略了交強險的性質,交強險是責任險、是財產險。《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同時《保險法》第十條也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因此,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車輛駕駛人而非事故受害者。其實,《交強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交強險的被保險人是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一般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均由事故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告訴,而事故受害人又不是交強險合同的當事人(非被保險人),因此其不能准用《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

綜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不賠付鑒定費、訴訟費即是履行合同項下內容的體現,又符合保險法之規定。(作者:魏忠祥)

人們往往將其忽略,認為自己投保的交強險合同就是保險單的正本和副本兩張紙。

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單的重要提示一欄中,均有“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的字樣,那麼交強險保險條款屬於什麼性質的條款?在交強險合同中扮演什麼角色?

《交強險條款》第二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交強險條款實際上是交強險保險合同項下內容,因此,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交強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就是《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所言的另有約定。

(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解讀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的理由

鑒定費,筆者持其屬必要費用之觀點,但為什麼又不承擔此必要費用呢?回答這個問題得回到交強險合同,來梳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的各方主體資格。

在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必定會涉及機動車的駕駛人、直接受害人、保險公司三個主體,《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所言的主體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那麼,前述的三個主體在交強險合同中又各自扮演什麼角色?

保險公司為法條中的保險人,沒有任何爭議,但誰為被保險人,是車輛駕駛人還是事故的受害人?也許我們會想當然的認為事故的受害人是被保險人,理由是其起訴保險公司要求給付賠償金。如此思維,實際是忽略了交強險的性質,交強險是責任險、是財產險。《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同時《保險法》第十條也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因此,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車輛駕駛人而非事故受害者。其實,《交強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交強險的被保險人是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一般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均由事故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告訴,而事故受害人又不是交強險合同的當事人(非被保險人),因此其不能准用《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

綜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不賠付鑒定費、訴訟費即是履行合同項下內容的體現,又符合保險法之規定。(作者:魏忠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