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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小便宜收購贓物 華容一男子被判處罰金五千元

彭某明知是扒竊而來的手機而予以收購, 即構成犯罪。 近日, 華容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7年2月10日, 彭某乘李某甲(另案處理)小車從岳陽至華容縣討要債務。 李某甲在某超市等候彭某時, 扒竊李某乙黑色iphone7plus手機一台。 二人返回岳陽途中, 李某甲告知彭某, 自己扒竊了一台蘋果手機, 彭看過後, 即以1000元收購了該手機, 後彭某將被盜手機以5000元賣出。 經鑒定, 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6460元。 彭某到案後, 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並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 而予以收購, 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彭某到案後, 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是坦白, 可以從輕處罰;其有犯罪前科, 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後語: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日常生活中, 大家切不可貪小便宜, 如果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物品時也要多留個“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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