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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將載入史冊的李建雪案!

李建雪曾是福州市長樂市醫院、喪葬費、交通費、鑒定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共計人民幣150萬元”的砝碼。 也有業內專家認為, 死因至今未明, 亦可解決屍檢需求。

但不管哪種, 在知情者看來, 其“符號”意義遠勝於實際意義。 根據我國法醫屍檢相關規定, 屍檢的時間, 最好在死亡7日內, 否則, 很難得出確切死因。

“超過一周, 屍體細胞將自溶, 嚴重影響屍檢結論。 尤其是涉及醫療行為的屍體, 判斷死因的對象主要是顯微鏡下的細胞形成, 如果自溶幾乎無法作出判斷, 這一點與刑事屍檢或非正常死亡屍檢完全不同!”長期從事法醫屍檢研究的上海律師劉燁認為。

死 亡

無論對死者陳燕芳的親人, 還是對曾經的醫生、而今的嫌犯李建雪, 2011年底與2012年初的更迭之際, 都是不堪回首的“黑色跨年夜”。

一條鮮活的生命, 在那晚倏忽而逝。 轉眼間, 兩個家庭幾近塌陷。

相關記錄顯示, 懷胎已近40周的產婦陳燕芳在2011年12月28日入住長樂市醫院婦科病房待產。

她入院當天便回家過夜。 第二天回院做了抽血、驗尿、B超、心電圖等相關檢查後, 再次自行離院。

陳燕芳的經管醫生吳某, 在29日下班輪休前, 既未自己關注, 也未交代接班醫生代看, 更未繼續跟蹤過問。

陳燕芳檢驗報告單上“紅細胞壓積43.8%、纖維蛋白原5.76、白蛋白21.4、尿蛋白3+”的檢驗結果異常無人知曉。

“到31日我接班時,

中間已隔兩個醫生。 沒人跟我交接陳燕芳的情況。 ”李建雪告訴北青報記者。

當晚9點24分, 因宮縮下午返院的陳燕芳側切順產一健康女嬰。

據李建雪描述, 當晚約9點40分, 她接護士報稱陳產後出血較多。 趕到發現其宮縮欠佳, 便據當時總出血量700毫升, 給予促宮縮、補液等治療。

見陳宮縮轉好仍有持續性出血, 李建雪彙報上級醫生, 發現陳軟產道裂傷, 李建雪又配合上級醫師進行修補;並請產科值班醫生幫開400毫升取血單及400毫升輸血醫囑, 並找家屬簽了輸血風險單。

其間產婦出血較多, 上級醫生決定給予產婦輸血800毫升、輸液3700毫升。 李建雪在備血單和輸血單上, 將原來400毫升的4直接塗改成8……

22點50分, 修補手術結束, 出血基本止住。 23時,

開始輸血。 上級醫生離開產房前, 囑李建雪再觀察兩個小時, 待生命體征平穩推回病房。

1月1日淩晨1時許, 李建雪發現陳尿量偏少, 便讓護士推了一針速尿劑。 半小時後李建雪發現陳尿量仍未增加, 電告上級醫生。 上級醫生指示她加大補液量1500毫升。 2點整, 李建雪發現尿量增加300毫升。

淩晨2點20分左右, 輸血800毫升結束, 且已補液近4000毫升, 李建雪交代產房護士再行觀察、值班護士一級護理, 然後回醫生值班室。

淩晨2點45分, 護士將陳送回病房。 這時患者發冷打顫, 護士監測她生命體征出現變化, 但未彙報。 40分鐘左右後, 護士才打電話告知。

李建雪趕到後發現陳精神煩躁, 有生命危險, 便立即電告上級醫生。 上級醫生又通知三線醫生及內科會診,

組織搶救, 但為時已晚。 3點40分許, 陳脈搏消失。 4點30分宣告陳死亡。

應 對

在時過境遷近40個月後, 被取保候審的李建雪, 談起事發那天經過, 仍在反思:“如果我當時遵循病歷書寫規範‘塗改’記錄, 家屬的疑慮能否消減些?情緒會不會穩定些?”

陳燕芳死後, 家屬對醫院的診療及施救過程存在重重疑慮:產前化驗報告若及時發現應對, 改行剖宮產能否避免大出血?產婦變症後的40分鐘護士如未耽擱, 搶救能否奏效?醫院血庫存血為何不足?醫生是否偽造輸血記錄?醫護人員有無脫崗瀆職?

李建雪向北青報記者證實, 自己沒有遵循修改病歷須保證看清“原底”的規矩, 讓本就懷疑產婦大出血後輸血不足的家屬誤為篡改。

北青報記者查閱得知,

從2010年3月1日起, 醫療機構開始施行衛生部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糾, 後一張更現“鴛鴦聯”情形—即醫院存根和拿給家屬的有別, 相差一個問號!

陳燕芳死亡39天之際, 家屬到醫院開具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書一式四聯, 前兩聯是醫院存根和網路直報用;後兩聯拿給家屬, 做註銷戶口和火化屍體依據。 ”醫務科林友松告訴北青報記者。

據婦產科主任楊玉珍回憶, 2月8日那天, 死者的丈夫和哥哥多人來醫院開具證明。 當時編號為99號證明書死亡原因一欄, 她標注了“不明”二字。 家屬拿走後又回來, 要求重開為“失血性休克”。

“我趕緊向院領導請示, 院領導說你就按家屬說的開, 然後在後面打上問號!”楊主任的訴說, 在老院長處得到證實。

然而,當看到楊主任在第100號證明第一聯存根處的“根本死因”欄,填了“失血性休克?”時,家屬不幹了。

“我說這個沒有屍檢,死因不明,必須寫失血性休克加問號。而家屬說,你一定要寫失血性休克,不許加問號。你們病程裡都寫了失血性休克……”

楊主任和小林都向北青報記者表示,當時對方來了好幾個人,他們很怕被家屬怎麼樣,因為事發當初有人被打了。

“那段日子,我們像驚弓之鳥,處於各方壓力之下。家屬要什麼,我們就給什麼。按原來衛生部的規定,複印病歷材料,裡面的主觀材料像病程記錄等,我們可以不給家屬;但按上面的要求,全部的病歷都給對方拿走複印了。”小林說。

在院方看來,家屬開這張死亡證明,出於步步為營的考慮。最不利的地方就是省市兩級的醫學會鑒定時,家屬將它以及“內部研討記錄”提供給相關鑒定專家。

2012年5月9日,福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稱:“因本例未行屍檢,死亡原因不確定,根據現有資料,患者死于產後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動脈血栓栓塞可能性大。

患者存在腎臟損害三人涉嫌醫療事故罪,向長樂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5年3月29日,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7名專家對此事故作出的討論意見認為:

李建雪在醫療過程中堅守崗位、仔細觀察患者病情、及時向上級答覆請示彙報,遵循上級醫生醫囑;李建雪沒有擅離職守,其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罪相關情形,陳某的不良結局非目前醫療技術所能夠完全避免。

然而遺憾的是,中國最頂級的婦產科專家們的意見沒有被採納,一審中倉山區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建雪未檢查產婦的化驗報告單、分析化驗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不能及時瞭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產後出血的準備工作,對病人認識不足,不能及時發現危急情況,以致不能立即採取搶救措施,造成產婦病情持續惡化,導致其最終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雪的診治行為與產婦的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中規定的嚴重不負責: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醫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娟妹聽的目瞪口呆:“刑法規定的7種嚴重不負責,李建雪醫生到底符合哪一種?這完全是葫蘆僧判葫蘆案呀!

我承認整個事件中醫院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李建雪醫生肯定是背鍋了。”

淼哥歎了口氣:“職業背黑鍋,除了臨時工,還有沖在最前面的一線醫生。

于家屬而言,他們需要公道,需要有人為逝者負責,當天和他們談話、溝通最多的,就是李建雪醫生,她見證了產婦死亡的全過程。

於法院而言,雖然有三名醫生涉嫌醫療事故罪被起訴,但這個案件完全不通常理,估計也不好意思把三名醫生都判有罪,乾脆挑一個主要矛盾物件。

根據時間線複盤,我相信絕大多數婦產科醫生,都會贊同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7名專家作出的討論意見,但秀才遇上兵,有理說不清。

李建雪醫生的案件,除了醫鬧,還有胡鬧,估計會被載入醫學史冊,成為經典奇葩。”

本案已有中國醫師協會法務部提供法律援助

結局如何

繼續關注

編輯:木森的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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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看到楊主任在第100號證明第一聯存根處的“根本死因”欄,填了“失血性休克?”時,家屬不幹了。

“我說這個沒有屍檢,死因不明,必須寫失血性休克加問號。而家屬說,你一定要寫失血性休克,不許加問號。你們病程裡都寫了失血性休克……”

楊主任和小林都向北青報記者表示,當時對方來了好幾個人,他們很怕被家屬怎麼樣,因為事發當初有人被打了。

“那段日子,我們像驚弓之鳥,處於各方壓力之下。家屬要什麼,我們就給什麼。按原來衛生部的規定,複印病歷材料,裡面的主觀材料像病程記錄等,我們可以不給家屬;但按上面的要求,全部的病歷都給對方拿走複印了。”小林說。

在院方看來,家屬開這張死亡證明,出於步步為營的考慮。最不利的地方就是省市兩級的醫學會鑒定時,家屬將它以及“內部研討記錄”提供給相關鑒定專家。

2012年5月9日,福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稱:“因本例未行屍檢,死亡原因不確定,根據現有資料,患者死于產後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動脈血栓栓塞可能性大。

患者存在腎臟損害三人涉嫌醫療事故罪,向長樂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5年3月29日,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7名專家對此事故作出的討論意見認為:

李建雪在醫療過程中堅守崗位、仔細觀察患者病情、及時向上級答覆請示彙報,遵循上級醫生醫囑;李建雪沒有擅離職守,其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罪相關情形,陳某的不良結局非目前醫療技術所能夠完全避免。

然而遺憾的是,中國最頂級的婦產科專家們的意見沒有被採納,一審中倉山區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建雪未檢查產婦的化驗報告單、分析化驗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不能及時瞭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產後出血的準備工作,對病人認識不足,不能及時發現危急情況,以致不能立即採取搶救措施,造成產婦病情持續惡化,導致其最終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雪的診治行為與產婦的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中規定的嚴重不負責: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醫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娟妹聽的目瞪口呆:“刑法規定的7種嚴重不負責,李建雪醫生到底符合哪一種?這完全是葫蘆僧判葫蘆案呀!

我承認整個事件中醫院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李建雪醫生肯定是背鍋了。”

淼哥歎了口氣:“職業背黑鍋,除了臨時工,還有沖在最前面的一線醫生。

于家屬而言,他們需要公道,需要有人為逝者負責,當天和他們談話、溝通最多的,就是李建雪醫生,她見證了產婦死亡的全過程。

於法院而言,雖然有三名醫生涉嫌醫療事故罪被起訴,但這個案件完全不通常理,估計也不好意思把三名醫生都判有罪,乾脆挑一個主要矛盾物件。

根據時間線複盤,我相信絕大多數婦產科醫生,都會贊同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7名專家作出的討論意見,但秀才遇上兵,有理說不清。

李建雪醫生的案件,除了醫鬧,還有胡鬧,估計會被載入醫學史冊,成為經典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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