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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判決轉財產 構成拒執被判罰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線上1月23日訊欠債後不積極主動履行, 反而將名下房產轉移。 近日, 武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鐘某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17年6月, 因民間借貸糾紛, 何某將鐘某及其妻林某訴至武平法院, 該院審理後判決鐘某、林某應償還何某借款本金59000元並支付利息, 判決生效後, 鐘某未履行相關義務。 在多次催促未果後, 何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鐘某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後, 非但不主動履行償還義務, 還轉移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鐘某在人民法院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後未主動履行償還義務, 轉移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被告人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但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屬坦白, 且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曾文強 鄒文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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