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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5大熱點問題

編者按:2017年度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已經進入高峰期, 對於個人所得稅而言, 除了廣為人知的“年所得12萬元”納稅申報外,

還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走出去”納稅人取得所得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眾多複雜情形, 不同情形的申報主體、申報期限、申報地點都有差別, 為方便納稅人掌握政策、準確辦理納稅申報, 本期華稅對幾種不同的情形總結整理如下, 供納稅人參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按規定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年所得12萬以上納稅申報

“年所得12萬元”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 取得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或超過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包括股票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上述所得不包含以下各項: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的, 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罰, 包括:

(一)如未申報, 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或2000元-10000元罰款;

(二)如因未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規定, 以一個納稅年度內, 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後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

盈虧相抵為負數的, 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因此股票轉讓所得也需申報, 且在計算年所得時, 股票轉讓虧損部分不得用其他收入進行抵扣。 此項股票轉讓所得只需申報, 不需要繳稅。

二、境外所得納稅申報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需要進行此項申報。

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外, 下列所得均為來源於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境外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境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常見的境外所得包括:在境外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所得, 轉讓境外企業股權、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從境外獲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

提醒:已辦理年度境外所得自行納稅申報, 若個人境內、境外年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 仍需在3月31日前進行年所得12萬自行納稅申報, 並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中填列境外所得。

三、“走出去”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

“走出去”個人, 是指具有以下行為的居民個人:(1)通過外派到境外企業以及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參與對外勞務合作等任職、受雇、履約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居民個人。 (2)從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董事高管薪酬、股權激勵、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的居民個人。

申報內容:

(一)外派人員情況報告

報送主體:凡有外派人員的境內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報送期限:2018年1月30日前。

報送方式:通過當地辦稅服務廳前臺申報《2017年度外派人員報告表》。

政策依據:《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8〕126號)第十條,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凡有外派人員的,應在每一西曆年度(以下簡稱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內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位址、合同期限、境內外收入狀況、境內住所及繳納稅收情況等。

(二)個人境外所得自行納稅申報

申報主體: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應稅收入的居民個人。

申報期限: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或所得來源國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後的30日內。

四、申報期限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後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後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次月15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五)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五、申報地點

(一)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申報地點選擇某一單位所在地。首先納稅人在多處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的同時,應當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工資薪金的稅率分別扣繳個人所得稅。然後,納稅人對當月取得的多處工資薪金所得,要合併計算並申報補繳個人所得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時,可以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在戶籍地與常住地中自選一地並固定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申報地點,與納稅人在境內有沒有任職受雇單位,有沒有投資經營產業無關。只要有境外所得,就需要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選擇戶籍地或是常住地申報納稅。

(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要區分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過,選擇後,除特殊情況外,五年內不得變更。

(五)其他納稅人需要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情形的,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從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董事高管薪酬、股權激勵、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的居民個人。

申報內容:

(一)外派人員情況報告

報送主體:凡有外派人員的境內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報送期限:2018年1月30日前。

報送方式:通過當地辦稅服務廳前臺申報《2017年度外派人員報告表》。

政策依據:《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8〕126號)第十條,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凡有外派人員的,應在每一西曆年度(以下簡稱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內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位址、合同期限、境內外收入狀況、境內住所及繳納稅收情況等。

(二)個人境外所得自行納稅申報

申報主體: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應稅收入的居民個人。

申報期限: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或所得來源國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後的30日內。

四、申報期限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後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後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次月15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五)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五、申報地點

(一)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申報地點選擇某一單位所在地。首先納稅人在多處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的同時,應當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工資薪金的稅率分別扣繳個人所得稅。然後,納稅人對當月取得的多處工資薪金所得,要合併計算並申報補繳個人所得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時,可以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在戶籍地與常住地中自選一地並固定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申報地點,與納稅人在境內有沒有任職受雇單位,有沒有投資經營產業無關。只要有境外所得,就需要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選擇戶籍地或是常住地申報納稅。

(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要區分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過,選擇後,除特殊情況外,五年內不得變更。

(五)其他納稅人需要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情形的,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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