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吉林省人社廳下發《關於醫院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醫院製劑的範圍、申報程式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8種醫院製劑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 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價格合理的治療性醫院製劑。 下列醫院製劑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1.具有營養滋補、減肥美容、解酒、性功能增強或治療不育症等醫院製劑。 2.用中藥飲片及藥材泡制的各類酒製劑。 3.果味製劑、口服泡騰劑、口含片、洗身體的各種洗液等劑型。
取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定點醫療機構, 其醫院製劑已經物價主管部門核准價格標準, 並自願將醫院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 可向統籌地區地市級(含省直、長白山管委會及公主嶺市、梅河口市, 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按乙類藥品進行管理, 僅限於定點醫療機構本院臨床使用。 醫院製劑的名稱、劑型、包裝等不得隨意改變。 醫院製劑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檢查有品質問題或嚴重不良反應的醫院製劑,
醫院製劑原則上每兩年更新調整一次。 原已納入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 經評審符合本通知醫院製劑範圍的繼續予以保留。 請各統籌地區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地醫院製劑保留、調整清單於2018年1月31日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 今後調整醫院製劑時, 也請及時按規定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