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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8種醫院製劑不納入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近日, 吉林省人社廳下發《關於醫院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醫院製劑的範圍、申報程式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8種醫院製劑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 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價格合理的治療性醫院製劑。 下列醫院製劑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1.具有營養滋補、減肥美容、解酒、性功能增強或治療不育症等醫院製劑。 2.用中藥飲片及藥材泡制的各類酒製劑。 3.果味製劑、口服泡騰劑、口含片、洗身體的各種洗液等劑型。

4.採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單味和複方均不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配製的。 5.中藥製劑處方中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黃的。 6.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已有同類產品可以替代, 且該醫院製劑價格較貴, 非臨床必需的。 7.臨床使用不滿1年的。 8.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製劑。

醫院製劑申報需要提供6項材料

取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定點醫療機構, 其醫院製劑已經物價主管部門核准價格標準, 並自願將醫院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 可向統籌地區地市級(含省直、長白山管委會及公主嶺市、梅河口市, 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並提供以下材料:1.《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影本。 2.《醫療機構製劑註冊批件》影本。 3.醫院製劑價格批復檔。 4.醫院製劑藥驗報告和說明書。 5.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委託配製證明文件。 6.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在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醫院製劑的相關批准檔。

醫院製劑的名稱、劑型、包裝等不得隨意改變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按乙類藥品進行管理, 僅限於定點醫療機構本院臨床使用。 醫院製劑的名稱、劑型、包裝等不得隨意改變。 醫院製劑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檢查有品質問題或嚴重不良反應的醫院製劑,

以及違反價格政策和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 統籌地區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履行調查、評審、備案等必要程式基礎上, 從基本醫療基金支付範圍中刪除。

醫院製劑原則上每兩年更新調整一次。 原已納入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 經評審符合本通知醫院製劑範圍的繼續予以保留。 請各統籌地區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地醫院製劑保留、調整清單於2018年1月31日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 今後調整醫院製劑時, 也請及時按規定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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