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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USE南方中心舉辦網路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研討會

知產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 | 知產力

(本文2683字, 閱讀約需5分鐘)

隨著國內IP產業的發展, 各網路文學平臺面臨著如何全面保護著作權以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挑戰。

由北京陽光智慧財產權調解中心主辦, 陽光智慧財產權資料研究中心、知產寶、知產林承辦, 北京陽光智慧財產權與法律發展基金會協辦, 知產力作為媒體支援的“網路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研討會於近日IPHOUSE南方中心召開。

據瞭解, IPHOUSE南方中心成立於2017年8月, 辦公地點位於杭州市濱江區錢塘江畔, 是北京知產寶網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設立的承載智慧財產權創新資料分析和智慧財產權運營支援職能的IP智庫運作中心。 此次, 吸引了來自行政、司法等領域的數十位專家學者, 圍繞著網路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各抒己見, 並對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取得、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判定, 以及避風港原則中有效“通知”的認定等三個議題展開探討。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取得

第一個議題中, 在北京知產寶網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南方中心總經理應向健的主持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袁博法官、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叢立先教授、上海天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黎卿律師圍繞“獨家使用權”的規定分享了各自的觀點。

討論環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徐卓斌和杭州智慧財產權法庭法官張書青針對上述發言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袁博認為, 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的分類容易給大家造成原告權利始終完全、被許可人權利不完全的錯誤印象。

其實在獨佔許可中, 原作者的權利範圍和對權利的把控程度有時會比被許可人更窄。 此外, 對於合同中約定授予“獨家使用權”“專有使用權”, 如無相反證據, 視為獨佔許可使用的推定也是值得商榷的, 他認為這種情況最多只能推定為排他許可。

叢立先結合網路文學的相關案例解讀了著作權獨家使用權與訴權的含義。 其表示, 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是融合的而不是分立的, 並且二者有融合成不分彼此的趨勢;另外著作權法中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利益的調整均是在動態中演變, 雖有必要強調保護創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但也應重視傳播者的權益;最後著作權法中的基本原理和規則不能違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

孫黎卿則從實務的角度出發分享了他的觀點。孫黎卿認為,著作權許可性質的“獨家”“專有”“獨佔”“排他”“普通”等詞語的含義需進一步明確,且應具體到原著作權人是否可以使用,原著作權人是否可以轉授權,被許可人是否可以轉授權,被許可人是否有維權權利,原著作權人是否可以維權等五個維度。

關於獨家與獨佔兩個概念的區別,徐卓斌認為,這兩個詞在實際許可過程中差別不大,結合合同上下文解釋比較才更有意義。張書青則表示,在實踐中如果主張獨家是獨佔的授權,訴訟中會給予機會補強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獨家就是獨佔,則不予認可。

侵權行為的判定

第二個議題中,在同濟大學上海國際智慧財產權學院劉曉海教授的主持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書青法官、上海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許春明教授、同濟大學法學院袁秀挺教授圍繞“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定方法展開論述。討論環節,寧波智慧財產權法庭馬洪法官、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范靜波法官、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教授也分享了他們的觀點。

張書青根據自身審判經驗分享了司法實踐中實質性相似判斷的基本原則,即充分引導當事人發表意見,法官居中裁判。張書青介紹,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準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相同部分能使公眾產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賞體驗即是實質性相似,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需達到一定的比例數量才可以認為是實質性相似。

許春明從學術的角度發表了自己的觀點,其認為雖然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接觸+實質性相似”判定方法,但二者是否應同時符合,判定時是否有先後順序,僅公開發表是否就可以推定為接觸等問題仍需進一步明確。此外,由於影視作品和軟體作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可以在判定方法上再設立特別規定。

袁秀挺對著作權領域是否需要進行接觸和實質性相似的兩步判斷持懷疑態度,其認為著作權侵權的判定應先是被告抗辯,法官根據被告的抗辯進行舉證責任分配。若從接觸的角度抗辯,要注意與商業秘密的侵權判定標準作出區分。

討論環節中,馬洪表示,司法實踐中將接觸和合法來源作為抗辯時,一般先審查合法來源,接著審查實質性相似,接觸只是作為一種推定。範靜波認為,可以把作品進行分類,獨創性較低的作品適用“接觸+實質性相似”判定方法。黃武雙表示,“接觸+實質性相似”判定方法,實際上就是舉證義務分配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不要故意回避推定,也不要輕易使用生活經驗去判斷。

避風港原則之“通知”的認定情形

關於第三個議題,在上海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許春明的主持下,上海市文化執法總隊版權執法處處長楊勇、閱文集團高級法律顧問田亞、同濟大學上海國際智慧財產權學院劉曉海教授、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鄒曉晨律師圍繞“通知+刪除”規則展開演講。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基地副主任金克勝在討論環節對上述發言做了點評。

楊勇從行政執法的視角分享了他對通知-刪除規則的思考,尤其是資訊網路傳播在行政上的認定。他認為,首先應確定通知-刪除規則的必要性;第二需考慮是否所有的技術服務類型均適用通知-移除規則;第三需考慮即使適用通知-移除規則,哪些例外情形可以使用移除庫存非必要措施。

田亞從企業的角度介紹了通知-刪除投訴的處理方法及實務中遇到的問題。田亞表示,企業會針對不同的投訴物件、使用場景,設置不同的投訴路徑,若有更多訴求還可根據相關指令發送材料進行處理。但在處理過程中,也面臨著網路文學平臺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盜版連結反復上架、盜版APP投訴效率低、電商平臺投訴難等問題。

劉曉海從國際法比較的角度,介紹了中國、美國、歐盟及其成員國關於避風港原則下“有效通知”的認定。他表示,從各國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平衡雙方利益的同時並不會隨意突破法律規定,對於“有效通知”的認定還應通過立法去解決。

鄒曉晨從律師的角度出發認為,互聯網應用層服務類型的變化已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技術服務商的注意義務。從領域來看,特定領域的平臺注意義務高,一般領域的平臺注意義務低;從提供的內容來看,提供檔內容服務平臺注意義務高,提供資料庫服務平臺注意義務低;從協定的類型來看,基於HTPT協議的平臺注意義務高,基於其他業務平臺的資料業務低;從技術手段來看,原告用一般手段舉證時,被告的注意義務較高,原告用特殊的技術手段取證時,被告的注意義務較低。

討論環節,金克勝表示首先要認識到指南的性質和作用,這樣才能更有針對性的研究。其次在互聯網時代,需要處理好技術和法律的問題。

會議期間,應向健會見了前來IPHOUSE訪問的美國俄勒岡大學艾瑞克教授並邀請其旁聽了此次研討會。艾瑞克表示未來希望同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專家有更多的交流合作。

最後,本次研討會在北京知產寶網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CEO普翔的總結下圓滿結束。

孫黎卿則從實務的角度出發分享了他的觀點。孫黎卿認為,著作權許可性質的“獨家”“專有”“獨佔”“排他”“普通”等詞語的含義需進一步明確,且應具體到原著作權人是否可以使用,原著作權人是否可以轉授權,被許可人是否可以轉授權,被許可人是否有維權權利,原著作權人是否可以維權等五個維度。

關於獨家與獨佔兩個概念的區別,徐卓斌認為,這兩個詞在實際許可過程中差別不大,結合合同上下文解釋比較才更有意義。張書青則表示,在實踐中如果主張獨家是獨佔的授權,訴訟中會給予機會補強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獨家就是獨佔,則不予認可。

侵權行為的判定

第二個議題中,在同濟大學上海國際智慧財產權學院劉曉海教授的主持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書青法官、上海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許春明教授、同濟大學法學院袁秀挺教授圍繞“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定方法展開論述。討論環節,寧波智慧財產權法庭馬洪法官、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范靜波法官、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教授也分享了他們的觀點。

張書青根據自身審判經驗分享了司法實踐中實質性相似判斷的基本原則,即充分引導當事人發表意見,法官居中裁判。張書青介紹,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準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相同部分能使公眾產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賞體驗即是實質性相似,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需達到一定的比例數量才可以認為是實質性相似。

許春明從學術的角度發表了自己的觀點,其認為雖然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接觸+實質性相似”判定方法,但二者是否應同時符合,判定時是否有先後順序,僅公開發表是否就可以推定為接觸等問題仍需進一步明確。此外,由於影視作品和軟體作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可以在判定方法上再設立特別規定。

袁秀挺對著作權領域是否需要進行接觸和實質性相似的兩步判斷持懷疑態度,其認為著作權侵權的判定應先是被告抗辯,法官根據被告的抗辯進行舉證責任分配。若從接觸的角度抗辯,要注意與商業秘密的侵權判定標準作出區分。

討論環節中,馬洪表示,司法實踐中將接觸和合法來源作為抗辯時,一般先審查合法來源,接著審查實質性相似,接觸只是作為一種推定。範靜波認為,可以把作品進行分類,獨創性較低的作品適用“接觸+實質性相似”判定方法。黃武雙表示,“接觸+實質性相似”判定方法,實際上就是舉證義務分配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不要故意回避推定,也不要輕易使用生活經驗去判斷。

避風港原則之“通知”的認定情形

關於第三個議題,在上海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許春明的主持下,上海市文化執法總隊版權執法處處長楊勇、閱文集團高級法律顧問田亞、同濟大學上海國際智慧財產權學院劉曉海教授、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鄒曉晨律師圍繞“通知+刪除”規則展開演講。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基地副主任金克勝在討論環節對上述發言做了點評。

楊勇從行政執法的視角分享了他對通知-刪除規則的思考,尤其是資訊網路傳播在行政上的認定。他認為,首先應確定通知-刪除規則的必要性;第二需考慮是否所有的技術服務類型均適用通知-移除規則;第三需考慮即使適用通知-移除規則,哪些例外情形可以使用移除庫存非必要措施。

田亞從企業的角度介紹了通知-刪除投訴的處理方法及實務中遇到的問題。田亞表示,企業會針對不同的投訴物件、使用場景,設置不同的投訴路徑,若有更多訴求還可根據相關指令發送材料進行處理。但在處理過程中,也面臨著網路文學平臺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盜版連結反復上架、盜版APP投訴效率低、電商平臺投訴難等問題。

劉曉海從國際法比較的角度,介紹了中國、美國、歐盟及其成員國關於避風港原則下“有效通知”的認定。他表示,從各國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平衡雙方利益的同時並不會隨意突破法律規定,對於“有效通知”的認定還應通過立法去解決。

鄒曉晨從律師的角度出發認為,互聯網應用層服務類型的變化已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技術服務商的注意義務。從領域來看,特定領域的平臺注意義務高,一般領域的平臺注意義務低;從提供的內容來看,提供檔內容服務平臺注意義務高,提供資料庫服務平臺注意義務低;從協定的類型來看,基於HTPT協議的平臺注意義務高,基於其他業務平臺的資料業務低;從技術手段來看,原告用一般手段舉證時,被告的注意義務較高,原告用特殊的技術手段取證時,被告的注意義務較低。

討論環節,金克勝表示首先要認識到指南的性質和作用,這樣才能更有針對性的研究。其次在互聯網時代,需要處理好技術和法律的問題。

會議期間,應向健會見了前來IPHOUSE訪問的美國俄勒岡大學艾瑞克教授並邀請其旁聽了此次研討會。艾瑞克表示未來希望同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專家有更多的交流合作。

最後,本次研討會在北京知產寶網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CEO普翔的總結下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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