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曝光力度,
強化駕駛員交通安全意識,
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預防道路交通事故。
長興公安交警又專門公佈2017年以來
我縣醉酒駕駛機動車人員名單(二)。
我們來看看都有誰
醉酒駕駛機動車名單
▼具體名單
(統計時間:2017年以來)
行政拘留名單
▼具體名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處十日以下拘留, 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處十五日拘留, 並處五千元罰款,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統計時間:2017年以來)
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的區別
01
檢測標準
飲酒駕駛: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
醉酒駕駛: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
02
法律處罰
飲酒駕駛: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接下來,
長興公安交警將繼續向社會公開曝光
2017年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駕駛員名單,
震懾心存僥倖的交通違法者。
小編溫馨提醒:
請廣大駕駛員尊法守規明禮,
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