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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勸煙猝死案》改判:勸阻不當行為值得鼓勵

1月23日, 備受關注的“勸阻吸煙致死案”二審宣判。 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 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此前, 在鄭州某社區電梯裡,

醫生楊某勸阻一位老人不要在公共場所抽煙, 其後不久老人心臟病發不治身亡。 楊某遂被老人家屬田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楊某補償老人家屬1.5萬元。 而鄭州中院此次的二審認為, 楊某的行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個判決向輿論釋放出一個信號:勸阻不當行為, 應該得到法律的鼓勵。

“勸阻吸煙致死案”之所以引起關注, 是因為醫生楊某的行為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共鳴。 生活中, 因勸阻吸煙而遭受白眼甚至辱駡者, 並不鮮見。 勸阻公共場所抽煙者, 本是理所應當, 何以引來如此麻煩?此次的新聞事件, 以極端案例的形式提出了一個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公民是否可以勸阻他人在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對此,

司法機關不應沉默以對, 也不宜用“賠點錢算了”的方式追求息事寧人。 面對不當行為, 應當鮮明地表達司法機關的態度:勸阻吸煙不僅有利於保護環境, 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與公序良俗, 也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從公民的角度來看, 面對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 是否有勸阻、制止的權利?事實上,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是很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章的明文規定。 比如, 案發地鄭州市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就規定, 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也規定, 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 可以行使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的權利。 在法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

公共場所吸煙已經屬於違法行為。 不能因為這樣的行為過於分散, 或單個的吸煙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輕微, 就不予“較真”。 否則的話, 法律法規就變得徒有其表。 長此以往, 在公共場所吸煙的人也心安理得, 甚至振振有辭:我不過就抽了一根煙, 怎麼啦?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 將很少有人對他人在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予以制止。

也要看到,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 控煙禁煙有一個過程, 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然而無論如何, 公民個體制止失當行為, 應該得到鼓勵。 不僅控煙禁煙是這樣, 見義勇為也同樣如此。 當然, 這裡還有一個限度的問題:為了制止一個輕微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致人重傷或死亡, 那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就本案而言, 從鄭州中級人民法院陳述的判決理由來看, 楊某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因此其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理所應當的。

進一步看, 勸阻吸煙等失當行為不僅是一項權利, 也是一項義務。 即使它不是一項具體的法律義務, 也是一種道德義務。 惟其如此, 才能讓人行為改善、人心向善, 營造全民守法、和諧有序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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