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 備受關注的“勸阻吸煙致死案”二審宣判。 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 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此前, 在鄭州某社區電梯裡,
“勸阻吸煙致死案”之所以引起關注, 是因為醫生楊某的行為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共鳴。 生活中, 因勸阻吸煙而遭受白眼甚至辱駡者, 並不鮮見。 勸阻公共場所抽煙者, 本是理所應當, 何以引來如此麻煩?此次的新聞事件, 以極端案例的形式提出了一個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公民是否可以勸阻他人在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對此,
從公民的角度來看, 面對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 是否有勸阻、制止的權利?事實上,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是很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章的明文規定。 比如, 案發地鄭州市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就規定, 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也規定, 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 可以行使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的權利。 在法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
也要看到,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 控煙禁煙有一個過程, 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然而無論如何, 公民個體制止失當行為, 應該得到鼓勵。 不僅控煙禁煙是這樣, 見義勇為也同樣如此。 當然, 這裡還有一個限度的問題:為了制止一個輕微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致人重傷或死亡, 那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進一步看, 勸阻吸煙等失當行為不僅是一項權利, 也是一項義務。 即使它不是一項具體的法律義務, 也是一種道德義務。 惟其如此, 才能讓人行為改善、人心向善, 營造全民守法、和諧有序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