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兄弟進城務工, 遇到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用人單位這樣做合法嗎?
法援小助助
“不能勝任工作”單位說了不算, 法律說了算。
案例重播
汪某2016年底安徽農村來寧入職某電器有限公司工作, 合同約定的崗位是倉庫保管員。
今年2月底, 因一線生產操作人員減少, 公司決定將包括汪某在內的部分後勤人員調到一線工作, 遭到汪某的拒絕。
汪某於是來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要求裁決電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並支付賠償金。 由於該電器公司沒有證據顯示汪某不勝任工作, 最終勞動仲裁委支持汪某的仲裁請求。
法律風險提示
確認“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 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合同。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下列證據:
1、提供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等證據;
2、提供證明對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3、勞動者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入職後, 瞭解自身崗位的職責和考核標準;
4、對單位要求本人簽字的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各種考核標準最好留有備份, 以便於自已判斷是否能勝任本職工作;
5、勞動者不清楚的, 可撥打法律援助熱線12348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