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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判無罪 勸煙者認捐不認賠

全文2322字 閱讀約需3分鐘

“電梯勸煙猝死案”備受全國關注, 記者獲悉,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18年1月12日宣佈該案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不僅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還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撤銷了一審中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 這也意味著, 勸煙者楊先生對被勸者的死亡並不用承擔責任, 也不用賠錢。

根據以往媒體報導, 楊先生是一名醫生, 深知抽二手煙的危害, 無論是在醫院還是在公共場合, 他都會勸上幾句, 尤其是妻子懷孕後。 楊先生沒有想到自己堅持的這一習慣,

竟然引來了一場官司。

一審:醫生被判賠償家屬1.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 2017年5月9時24分左右, 死者段某與楊先生先後進入社區電梯內, 因段某在電梯內吸煙, 兩人發生言語爭執, 段某與楊先生走出電梯後, 仍有言語爭執, 雙方被該社區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勸阻後,

楊先生離開, 段某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一同進入物業公司辦公室。

段某因突發心臟病, 經積極搶救後無效, 宣佈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 因段某在電梯內吸煙問題, 導致他與楊先生發生言語爭執。 在雙方的爭執被社區物業公司人員勸阻且楊先生離開後,

段某猝死, 該結果是楊先生未能預料到的, 楊先生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但段某確實在與楊先生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受害人與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 法院酌定楊先生向田女士補償1.5萬元。

因此, 一審法院判處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 駁回田女士其它訴訟請求。 田女士不服判決, 發起上訴。

死者家屬索賠40萬元

田女士上訴稱, 請求撤銷原判, 判決支援其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要求楊先生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約40萬元。

首先, 事發後派出所出警對案發過程進行詢問並製作了筆錄,

該筆錄對認定案件事實至關重要, 她申請調取該筆錄, 但一審法院一直未調取, 遺漏了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

認定楊先生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錯誤。 段某已近69高齡, 若沒有楊先生持續地大聲呵斥爭吵, 段某也不至於心臟病發作猝死。 楊先生如果和平勸說不會引起相關物業人員的注意, 更不會導致段某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死亡, 因此段某的死亡與楊先生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審法院適用公平原則錯誤, 楊先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般侵權責任, 楊先生身為醫護工作者, 並沒有主動停止爭吵, 而是被其他人員拉扯勸離被動停止爭吵, 楊先生的呵斥行為致使段某心臟病發作猝死,

給田女士的家庭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打擊。

尊老愛幼、關愛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一審判決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相悖, 不利於社會和諧。

楊先生認捐不認賠

楊先生辯稱, 一審程式合法, 從他提交的全部監控視頻中, 完全能瞭解事件發展發生的整個過程, 公安機關製作的詢問筆錄, 並非本案的關鍵證據, 沒有必要調取。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適應法律正確。 段某的死亡結果是任何人不可能也無法預見到的, 物業工作人員, 如果能預見該結果, 不可能也不會讓段某進入物業辦公室, 而是應該勸告其去醫院;段某如果能遇見該結果, 應主動求救路人或撥打120;作為善意提醒者楊先生, 更不可能預見該結果,否則寧可什麼事也沒有發生過。段某的子女對楊先生進行毆打,逼迫楊先生下跪道歉後又提起訴訟,楊先生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

圖片來自網路

楊先生稱自己並未對段某進行大聲呵斥,雙方互不認識,沒有理由對其進行大聲呵斥。楊先生善意提醒段某不應在電梯裡吸煙,如果段某聽從了該勸告主動熄滅香煙能夠避免意外發生,是段某任由自己的情緒激動,最終釀成了悲劇。

楊先生認為,自己對段某的死亡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考慮到田女士失去了親人,即使田女士不提起訴訟,楊先生也願意對其進行一定的費用的捐贈,並不予上訴。

二審:一審適用法律有誤 楊先生不用賠償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法院認為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確定楊先生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先生對段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楊先生是否存在過錯。

楊先生勸阻段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吸煙的過程中,楊先生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先生對段某進行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楊先生勸阻段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死亡的結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結果下發生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先生勸阻段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楊先生沒有侵犯段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先生此前不認識段某,也不知道段某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勸阻段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的故意。而且楊先生在得知段某突發心臟疾病後,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積極施救,楊先生對段曉麗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圖片來自網路

因此,楊先生對段某在電梯間吸煙欲加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死亡的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先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以段某確實在與楊先生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為由,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適用法律錯誤。楊先生勸阻吸煙合法正當,一審法院判決楊先生分擔損失,讓正當行駛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法院對該項判決予以糾正。

楊先生稱,他考慮田女士不幸失去親人,願意對田女士捐贈一定費用,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處理。

2018年1月12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撤銷一審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鄭州中院負責人:楊某屬於正當勸阻行為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從鄭州中院獲悉,為使社會公眾全面瞭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及二審裁判,鄭州中院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回答了記者就有關問題的提問。

記者:楊某為什麼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負責人: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確定楊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楊某是否存在過錯。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一、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二、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三、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其勸阻段某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心臟疾病後,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楊某對段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綜上,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予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 楊某沒有上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鄭州中院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楊某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二審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記者: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麼?

鄭州中院負責人:每一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用的法治公開課,本案要告訴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對這種合法正當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陳卿媛 朱健勇

新媒體編輯 陰重宇

更不可能預見該結果,否則寧可什麼事也沒有發生過。段某的子女對楊先生進行毆打,逼迫楊先生下跪道歉後又提起訴訟,楊先生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

圖片來自網路

楊先生稱自己並未對段某進行大聲呵斥,雙方互不認識,沒有理由對其進行大聲呵斥。楊先生善意提醒段某不應在電梯裡吸煙,如果段某聽從了該勸告主動熄滅香煙能夠避免意外發生,是段某任由自己的情緒激動,最終釀成了悲劇。

楊先生認為,自己對段某的死亡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考慮到田女士失去了親人,即使田女士不提起訴訟,楊先生也願意對其進行一定的費用的捐贈,並不予上訴。

二審:一審適用法律有誤 楊先生不用賠償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法院認為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確定楊先生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先生對段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楊先生是否存在過錯。

楊先生勸阻段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吸煙的過程中,楊先生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先生對段某進行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楊先生勸阻段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死亡的結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結果下發生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先生勸阻段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楊先生沒有侵犯段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先生此前不認識段某,也不知道段某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勸阻段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的故意。而且楊先生在得知段某突發心臟疾病後,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積極施救,楊先生對段曉麗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圖片來自網路

因此,楊先生對段某在電梯間吸煙欲加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死亡的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先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以段某確實在與楊先生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為由,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適用法律錯誤。楊先生勸阻吸煙合法正當,一審法院判決楊先生分擔損失,讓正當行駛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法院對該項判決予以糾正。

楊先生稱,他考慮田女士不幸失去親人,願意對田女士捐贈一定費用,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處理。

2018年1月12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撤銷一審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鄭州中院負責人:楊某屬於正當勸阻行為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從鄭州中院獲悉,為使社會公眾全面瞭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及二審裁判,鄭州中院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回答了記者就有關問題的提問。

記者:楊某為什麼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負責人: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確定楊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楊某是否存在過錯。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一、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二、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三、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其勸阻段某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心臟疾病後,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楊某對段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綜上,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予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 楊某沒有上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鄭州中院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楊某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二審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記者: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麼?

鄭州中院負責人:每一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用的法治公開課,本案要告訴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對這種合法正當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陳卿媛 朱健勇

新媒體編輯 陰重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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