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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近日發佈了《關於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專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調整, 取消了對非受控化工原料用途ODS建設專案的核准。 同時, 為加強ODS監督管理, 提高企業的守法意識, 切實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的有關要求,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規定, 對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專案提出統一管理要求。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通知》對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專案按照ODS控制類別分別提出管理要求。
一類是針對受控用途的ODS建設項目。 禁止新建和擴建生產和使用作為製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氣霧劑、土壤薰蒸劑等受控用途的ODS建設項目。 改建、異址建設生產受控用途的ODS建設專案, 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能力。
另一類是針對非受控化工原料用途的ODS和有副產品四氯化碳的建設項目。 對於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化工原料用途的ODS的建設項目, 生產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只能用於企業自身下游化工產品的專用原料用途, 禁止用於製冷劑、發泡劑、溶劑等受控用途, 不能對外銷售, 不能任意排放。 其中, 對於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的建設項目,
對於新建、改建、擴建有副產品四氯化碳的建設項目, 必須配套建設四氯化碳處置設施, 副產的四氯化碳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置, 不得對外銷售、不得向大氣直接排放。
問:相關企業如何落實《通知》要求?
答:根據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 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通知》明確提出了生產和使用ODS建設專案的管理要求, 相關企業一定要從國家履約的高度, 落實主體責任, 嚴格按照《通知》要求, 組織有關生產和使用ODS裝置的建設和生產活動。 專案建成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