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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奶遺贈”案到“電梯勸煙猝死”案——裁判文書裡的公序良俗

“二奶遺贈”案——“公序良俗”第一案

這個案件當年引發了輿論的強烈關注和熱議。 它是新中國司法史上第一次使用“公序良俗”作為判決依據。 《南方週末》相關報導的標題就是:“社會公德首成判案依據第三者為何不能繼承遺產”。

人民網轉載《南方週末》的報導

不僅當地媒體報導得熱火朝天, 例如《天府早報》 2001年10月12日《二奶持遺囑與原配爭遺產 法院判二奶敗訴》等。 其他大眾傳媒上也有非常多的事實性報導。 此外, 主流媒體上對於本案引發的法律與道德衝突的介紹與評析也有很多:

1.中央電視臺

在《今日說法》欄目和《社會經緯》欄目報導, 並邀請學者進行討論和評析。

2.普通報刊

《南方週末》2001年11月15日《“第三者”繼承遺產案一石激浪》;《北京青年報》2001年11月20日《第三者是否有權接受遺贈》;《中國青年報》2002年1月18日《二奶持遺囑要分遺產, 引用道德斷案的界限在哪裡?》;

3.法律專業機構報刊

《檢察日報》2002年1月4日《2001年熱點民事案件點評》;《法律與生活》2002年第2期《“二奶”與情人的遺產》;《法律適用》2002年第3期組了《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無效》、《析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獲得與運用》、《公序良俗原則的規範功能》等一系列文章, 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專題討論。

這一案件也在當時的社會上形成了兩派截然不同的觀點:

正如《南方週末》的報導中所說的:

納溪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充分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的觀點後, 於2001年10月11日上午公開宣判, 駁回了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 頓時, 1500餘名旁聽群眾報以雷鳴般的掌聲。 第二天, 川內各大媒體都報導了“第三者”張學英敗訴的消息。 法院的判決確實贏得了民心, 但許多法律界人士對此判決都有異議……

《南方週末》的報導將“第三者”的照片放在全文的末尾

很多學者認為, 法庭是懾於民眾的呼聲和輿論的壓力才那樣判案。 法庭置《繼承法》的明確法律條文於不顧, 僅用“道德”二字就判原告敗訴, 令人不可理解。

一審判決書(節選)

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1)納溪民初字第561號

……

公證是對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 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 僅憑遺贈人的陳述, 便對其遺囑進行了公證, 違背了《四川省公證條例》條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 應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的規定, 顯屬不當。 2001年5月17日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作出的(2001)瀘納撤證字第02號《關於部分撤銷公證書的決定》, 撤銷了(2001)瀘納證字第148號公證書中的撫恤金、住房補貼金、公積金中屬於蔣倫芳的部分, 該決定實質上變更了遺贈人黃永彬的真實意思, 根據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頒發的《遺囑公證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公證機關對公證遺囑中的違法部分只能撤銷其公證證明。

作為公證機關直接變更遺贈人的真實意思沒有法律依據。

遺贈屬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是當事人實現自己權利, 處分自己的權益的意思自治行為。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 但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 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 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 違反者其行為無效。 本案中遺贈人黃永彬與被告蔣倫芳系結婚多年的夫妻, 無論從社會道德角度, 還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來講, 均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遺贈人自1996年認識原告張學英以後, 長期與其非法同居,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 是一種違法行為。遺贈人黃永彬基於與原告張學英有非法同居關係而立下遺囑,將其遺產和屬被告所有的財產贈與原告張學英,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違反法律的行為。而本案被告蔣倫芳忠實于夫妻感情,且在遺贈人黃永彬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間,一直對其護理照顧,履行了夫妻扶助的義務,遺贈人黃永彬卻無視法律規定,違反社會公德,漠視其結髮夫妻的忠實與扶助,侵犯了蔣倫芳的合法權益,對蔣倫芳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在分割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本應對蔣倫芳進行損害賠償,但將財產贈與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張學英,實質上損害了被告蔣倫芳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財產繼承權,違反了公序良俗,破壞了社會風氣。原告張學英明知黃永彬有配偶而與其長期同居生活,其行為法律禁止,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所不允許的,侵犯了蔣倫芳的合法權益,于法於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原告張學英要求被告蔣倫芳給付受遺贈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蔣倫芳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張學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一日

二審判決書(節選)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1)瀘民一終字第621號

……

綜上所述,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雖系黃永彬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其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行為。上訴人張學英要求被上訴人蔣倫芳給付受遺贈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蔣倫芳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上訴人張學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電梯勸煙猝死”案

本案在當下正引發熱議。案件來由已經無需多言。直接上難得一見的二審判決書關鍵部位的照片吧。

要點提示

1.二審判決中提到:

“楊歡稱其考慮到田XX不幸失去親人,願意對田XX捐贈一定費用,因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處理。”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

2.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改判後,普通民眾與法學界的分歧並不明顯。

裁判文書網上的相關檢索資料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公序良俗”為關鍵字進行檢索,

得到的資料情況簡介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的檢索結果只有一份判決書,

但卻不是前面提到的瀘州的案子,而且,2001年瀘州案的一審、二審判決書中都有“公序良俗”一詞,可見,裁判文書網的資料還不全,只能供研究參考。儘管如此,21612份判決書的份量,如果細細地做一番研究的話,應該也能夠有一些結果的吧。

“公序良俗”這一法律術語的由來

“公序良俗”以漢字形式作為法律術語出現,最早是在日本民法中。

《日本民法》第90條(公序良俗)

公の秩序又は善良の風俗に反する事項を目的とする法律行為は、無効とする。

在中國的最早出現,則是在1929年頒佈的《中華民國民法·總則》中。

《中華民國民法》第二條規定: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在新中國的規定則始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說,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在技術上,並沒有關於“公序良俗”這四個字的明確規定,但立法精神是有的。

是一種違法行為。遺贈人黃永彬基於與原告張學英有非法同居關係而立下遺囑,將其遺產和屬被告所有的財產贈與原告張學英,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違反法律的行為。而本案被告蔣倫芳忠實于夫妻感情,且在遺贈人黃永彬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間,一直對其護理照顧,履行了夫妻扶助的義務,遺贈人黃永彬卻無視法律規定,違反社會公德,漠視其結髮夫妻的忠實與扶助,侵犯了蔣倫芳的合法權益,對蔣倫芳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在分割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本應對蔣倫芳進行損害賠償,但將財產贈與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張學英,實質上損害了被告蔣倫芳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財產繼承權,違反了公序良俗,破壞了社會風氣。原告張學英明知黃永彬有配偶而與其長期同居生活,其行為法律禁止,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所不允許的,侵犯了蔣倫芳的合法權益,于法於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原告張學英要求被告蔣倫芳給付受遺贈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蔣倫芳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張學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一日

二審判決書(節選)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1)瀘民一終字第621號

……

綜上所述,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雖系黃永彬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其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行為。上訴人張學英要求被上訴人蔣倫芳給付受遺贈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蔣倫芳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上訴人張學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電梯勸煙猝死”案

本案在當下正引發熱議。案件來由已經無需多言。直接上難得一見的二審判決書關鍵部位的照片吧。

要點提示

1.二審判決中提到:

“楊歡稱其考慮到田XX不幸失去親人,願意對田XX捐贈一定費用,因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處理。”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

2.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改判後,普通民眾與法學界的分歧並不明顯。

裁判文書網上的相關檢索資料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公序良俗”為關鍵字進行檢索,

得到的資料情況簡介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的檢索結果只有一份判決書,

但卻不是前面提到的瀘州的案子,而且,2001年瀘州案的一審、二審判決書中都有“公序良俗”一詞,可見,裁判文書網的資料還不全,只能供研究參考。儘管如此,21612份判決書的份量,如果細細地做一番研究的話,應該也能夠有一些結果的吧。

“公序良俗”這一法律術語的由來

“公序良俗”以漢字形式作為法律術語出現,最早是在日本民法中。

《日本民法》第90條(公序良俗)

公の秩序又は善良の風俗に反する事項を目的とする法律行為は、無効とする。

在中國的最早出現,則是在1929年頒佈的《中華民國民法·總則》中。

《中華民國民法》第二條規定: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在新中國的規定則始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說,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在技術上,並沒有關於“公序良俗”這四個字的明確規定,但立法精神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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