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一九二九閉門插手,三九四九凍死雞狗, 可以說現在是我國每年的最冷時候了。
和我國東北差不多緯度的日本北海道,
日本北海道警方3日接報, 一名10多歲的女士報稱“一同上山的20歲男子無法動彈, 於是自行下山”, 希望警員可上山瞭解。
調查後發現, 兩人是在網上相約到大雪山連峰的主峰旭嶽自殺, 未料男子竟在山上“先行一步”因天冷猝死。 警方于4日早上于旭嶽纜車資見站附近發現了男子的屍體。
據悉, 女子由通過社交軟體認識了男子, 兩人相約共赴雪山自殺, 他們上山時沒有攜帶任何冬日登山的裝備, 連帳篷也沒有……
不止日本, 全世界各個國家, 我國也同樣存在很多這一類型的自殺行為, 典型的前段時間曝出來的便是幾個人相約在賓館房間中燒炭通過一氧化碳中毒自殺。
那麼問題就來了, 如何來確定這種相約自殺過程中雙方的法律責任。
雙方都死亡
雙方相約死亡, 且雙方均死亡的, 並不存在刑事責任承擔的問題。
一方死亡
1、如果相約對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 其中一方死亡, 另一方自殺未逞, 未逞一方並不負刑事責任,
2、如果相約對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 其中一方受囑先殺死對方, 繼而自殺未逞的, 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刑法上針對故意殺人的規定是防止其他所有人對死者提前結束生命, 即使提前一秒結束死者生命, 在法律上也可定義為故意殺人。
3、如果相約對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 其中一方提供毒藥、刀具等工具, 但沒有直接實施殺人的, 此時該方為對方死亡的幫助犯, 故應認定為故意殺人。
4、如果兩人約定一起各自實施自殺行為, 一方中途放棄或自殺未遂後, 尚有阻止、挽救對方的能力, 卻見死不救, 這位存活者就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
因相約自殺構成的不作為殺人, 須具備三個特殊條件:第一, 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 如事前都有自殺的決心和約定等;第二,
此即先前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 此外還有法律規定的義務(比如母親和女朋友同時落水, 兒子必須救母親;如果是母親和妻子同時落水, 那就得都救)、職業要求的義務(消防員滅火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合同的履行義務)。
5、他人沒有自殺的念頭, 有人通過引誘、教唆、激將法等達到讓對方死亡的目的, 引誘教唆者不論是否親自動手, 都構成故意殺人。
6、一方誘騙另一方相約共同自殺, 而行為人根本沒有自殺意圖,對誘騙一方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不論如何,生命雖有瑕疵,但生活尚在繼續。人在,感知就在。一天一地,一草一木,前面的詩和遠方,不一定非要以生命為代價。
珍惜生命,冬天冷,多穿點!
而行為人根本沒有自殺意圖,對誘騙一方以故意殺人罪處罰。不論如何,生命雖有瑕疵,但生活尚在繼續。人在,感知就在。一天一地,一草一木,前面的詩和遠方,不一定非要以生命為代價。
珍惜生命,冬天冷,多穿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