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治意識的逐漸提高和電腦的廣泛普及, 經電腦列印的遺囑形態也漸漸出現在了人們的視野之中。 很多立遺囑人認為, 只要列印遺囑記敘的內容符合自己的真實意願, 再加上自己的簽名, 摁上手印, 百年之後這份遺囑自然會產生法律效力的。 可是這樣一份列印遺囑, 在法律面前真的具有合法效力嗎?
近日, 廣西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對一起列印遺囑繼承糾紛案件進行了審理, 遺囑被認定無效的裁判結果, 再次提示大家:列印遺囑風險大, 遺囑還應書寫為宜。
被繼承人莫民甲是莫美乙、莫志丙兩姐弟的叔叔。 1990年, 莫民甲與前妻李梅離婚後, 收養了其兄弟莫軍丁的兒字莫志丙作為養子一起生活。 2009-2012年期間, 莫民甲因身體狀況不大好, 便隨著侄女莫美乙一起生活, 受其照顧。
2012年年底, 莫民甲名下的回遷安置房蓋好後, 莫民甲搬進了新房,
養子莫志丙表示, 其從未聽養父提過留有遺囑的事, 矢口否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 堅持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產。 莫美乙與莫志丙姐弟兩協商不下, 最後莫美乙起訴到了法院, 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列印遺囑法律效力, 並按遺囑記敘內容分割遺產。
案件審理開始後,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分別通知遺囑見證人蔣某、廖某前來法院, 出庭作證。
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遺囑為列印件, 並非被繼承人莫民甲親筆書寫, 且被繼承人在落款時已是73歲的高齡老人, 理應在操作電腦列印檔案方面與青壯年有別, 但卻無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由被繼承人親自列印的, 因此無法認定該遺囑為自書遺囑。 另外,
法官說法
法官介紹, 我國《繼承法》對遺囑形式的嚴格規定, 主要是因為遺囑是自然人處分其合法財產及其他身後事宜的重要文件, 對立遺囑人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從法律上嚴格規定遺囑形式, 有利於保證立遺囑人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訂立的遺囑, 而非受脅迫或欺騙所為。 因此, 法律明確了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
我國法律規定的各類遺囑其形式要件各有不同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分別對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遺囑形式的合法要件作出了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外,我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還對代書遺囑見證人合法資格作了明確規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梁峰、韋林汕)
因此希望大家以本案為例,在立遺囑時,務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避免遺囑效力被否定,而引發家庭成員之間不必要的矛盾和糾葛。我國法律規定的各類遺囑其形式要件各有不同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分別對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遺囑形式的合法要件作出了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外,我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還對代書遺囑見證人合法資格作了明確規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梁峰、韋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