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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過法院在網上通緝債務人嗎

一、能不能通過法院在網上通緝債務人

網上通緝是指公安機關對在逃犯罪嫌疑人追捕的一種措施, 而債務糾紛屬於民事糾紛,

並不適用通緝, 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債務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 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 採取有效措施, 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 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 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佈。

通緝令的發送範圍, 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通緝令、懸賞通告應當廣泛張貼, 並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電腦網路等方式發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

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 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 也可以依職權作出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應當製作決定書, 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二、債務人失蹤怎麼辦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會隨著當事人的起訴而中斷, 其重新開始的時間從整個訴訟程式結束時起算, 通過這種方式, 可以將訴訟時效期間拉長。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 法院是會立案的,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3條規定, 債務人下落不明, 但未被宣告失蹤, 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有了判決書後, 債權人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這樣就會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無限的延伸, 在這個過程中, 只要債務人一出現, 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開機訴訟程式或強制執行程式,

其權益將會得到保障, 而不會因為過了訴訟時效期間而失去法律保護。

當然, 並不是所有的債務人都要借助起訴的方式來延伸訴訟時效期間的, 也有一些例外的情況。 因為雖然每個欠條的內容都不一樣, 但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明確注明還款時間;另一類則是對還款時間沒有任何約定的。 對於第一類, 其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還款時間屆滿時計算, 且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因此這類應適用前面提到的人為延伸訴訟時效的方法。 對於第二類,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因此, 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從欠條上簽字日期起的20年內, 在這20年內, 債權人只要找到債務人, 就可以憑藉欠條要求他還款。

也可以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 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第二十一條規定,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 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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