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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 夫妻是家庭的主體和基礎。 夫妻和睦換來家庭的穩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穩定和幸福換來社會的穩定和繁榮。

家庭和睦要求作為家庭主要成員的夫妻之間必須恩愛和睦、互相忠實, 這既是社會傳統習慣的要求, 也是我國相關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葉扁舟, 若要達到幸福的彼岸, 需要夫妻間互相忠誠、真誠配合、患難與共。 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風、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讓人身心憔悴、飽受創傷。 婚姻需要理解和寬容;需要體貼和信任;需要愛情和忠誠;週末夫妻, 是指夫妻雙方因為工作或求學等因素而分居兩地, 只能一周或半個月才相聚一次。 而且隨著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和工作壓力的增大, 這種新型的婚姻模式亦變得日益普遍。

“週末夫妻”形式是一種因城市與經濟發展需要而衍生出來的一種現象。 工作和住房問題是產生週末夫妻最主要的兩個原因,

兩個人的工作不在同一個地方, 調到一起的希望又實在渺茫, 因此為了生活就無奈的加入到“週末夫妻”的隊伍中來。 週末夫妻的婚姻結構相對于傳統的婚姻結構來說相對比較鬆散, 形式上和感受上有了逃避家庭責任和義務的空間。 夫妻兩人聚少離多, 它可能讓你覺得還像未婚時的自由, 但也更容易有第三者插足、婚外戀等一系列妨礙婚姻生活和諧的事件發生。 特別是週末夫妻的特殊形式, 更需要夫妻之間彼此的忠實去維護美好的婚姻生活。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 互相幫助, 維護和平、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的規定。 從我國的法律上來講, 所謂忠實僅是指夫妻之間的性忠實。 但個人認為, 這裡的忠實除了性忠實之外, 還包括夫妻之間的信任與責任。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信任與責任乃是家庭生活和諧、幸福的基石。

我國《婚姻法》的忠實義務是一個宣導性條款, 原則性條款,

其並沒有對違背其義務時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詳細的規定。 因此, 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實施民事法律制裁是夫妻雙方共同一致的內在要求, 這樣就可以為雙方提供一個行為準則, 在做出具體的行為時, 就要考慮到自己的行為是否違背了法律的規定、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 特別是週末夫妻, 兩人之間的生活、工作並沒有在一起, 很多時候會放縱自己行為而做出違背夫妻之間忠誠的事情而造成嚴重的後果。 這時候更需要法律對其行為做出相關的規定。 因為法律的制裁不僅能夠維護夫妻之間的感情, 還能更好的對行為方的錯誤行為起到警示作用。 因此, 筆者認為婚內救濟應該是婚姻美滿的必要條件之一,
也是我國法律所缺少的重要部分。

我國《婚姻法解釋(一)》中第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能就一般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提起訴訟。 因此, 對違反忠實義務的制裁僅僅只局限在比較嚴重的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等嚴重過錯行為;除此之外, 夫妻一方在對方違反忠實義務而受到傷害時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這樣既不能夠很好的保護夫妻間的權益,也更不利於保護家庭的團結與和睦。夫妻關係是以婚姻為紐帶而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係。忠實的夫妻關係始終是人們美好追求和讚頌的永恆主題。無論什麼形式的夫妻模式,彼此間的忠實是絕對的元素。夫妻之間互相忠實這一道德行為並沒有因時代進步而退出歷史的舞臺,反而更是應該在新的時代越加提倡和發揚的。

社會的安定,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是需要一個幸福、健康的家庭港灣做基礎的,這取決於我們每一個家庭單元是否建立了相互尊重、相互忠實的氛圍,也更需要我們全社會每一個成員一起營造一個愉悅的社會環境。要做到互相忠實,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努力,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通力合作,相互協商,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夫妻一方在對方違反忠實義務而受到傷害時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這樣既不能夠很好的保護夫妻間的權益,也更不利於保護家庭的團結與和睦。夫妻關係是以婚姻為紐帶而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係。忠實的夫妻關係始終是人們美好追求和讚頌的永恆主題。無論什麼形式的夫妻模式,彼此間的忠實是絕對的元素。夫妻之間互相忠實這一道德行為並沒有因時代進步而退出歷史的舞臺,反而更是應該在新的時代越加提倡和發揚的。

社會的安定,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是需要一個幸福、健康的家庭港灣做基礎的,這取決於我們每一個家庭單元是否建立了相互尊重、相互忠實的氛圍,也更需要我們全社會每一個成員一起營造一個愉悅的社會環境。要做到互相忠實,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努力,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通力合作,相互協商,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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