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素質》是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中科目一的考試科目,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教師職業理念、教育法律法規、教師職業道德、文化素養、基本能力五大模組。
素質教育觀
原理
素質教育的內涵:素質教育是面向全體學生的教育;是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教育;是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的教育;是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主體的教育。
考察形式
1.單項選擇題
在單項選擇題中多給出一段小的情境, 來根據素質教育觀的相關知識, 來評價情境中老師的行為是否符合素質教育觀。
2.材料分析題
材料分析題中會給出一段教學案例, 從素質教育觀的角度來評析老師的行為。
“以人為本”的學生觀原理
1.個體身心發展規律:順序性、階段性、不平衡性、互補性、個別差異性。
2.全面發展的學生觀:學生是人;學生是發展的人;學生是獨特的人;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
3.以人為本的學生觀:以學生作為教育的出發點;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目標;必須面向全體學生。
考察形式
1.單項選擇題
在單項選擇題中多給出一段小的情境, 來根據“以人為本”學生觀的相關知識, 來評價情境中老師的行為是否符合“以人為本”學生觀。
2.材料分析題
材料分析題中會給出一段教學案例, 從“以人為本”學生觀的角度來評析老師的行為。
現代教師觀原理
1.教師角色觀:教師是學生學習的促進者;是教育教學的研究者;是課程的開發者和研究者;是社區型的開放教師。
2.教師行為觀:對待師生關係上, 強調尊重、讚賞、;對待教學上,
考察形式
1.單項選擇題
在單項選擇題中多給出一段小的情境, 來根據現代教師觀的相關知識, 來評價情境中老師的行為是否做到了現代學生觀。
2.材料分析題
材料分析題出題角度也多是會給出一段教學案例, 從現代教師觀的角度來評析老師的行為。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原理
1.教師的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 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 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 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享有獲取工資報酬, 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 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教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申訴的權利。
2.教師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 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遵守規章制度, 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 履行教師聘約, 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 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 尊重學生人格, 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考察形式
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 法律法規多以客觀題的形式進行考察。 會有兩種出題方式, 一種是直接考察法律的條款內容;二是給出一段教學案例, 來分析案例中的行為主體行為的合法與否。
學生的權利和保護原理
1.學生的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 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 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學生的保護
(1)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2)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3)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4)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5)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6)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7)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稚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8)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9)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10)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11)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考察形式
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法律法規多以客觀題的形式進行考察。有兩種出題方式,一種是直接考察法律的條款內容;二是給出一段教學案例,來分析案例中的行為主體行為的合法與否。
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學生的保護
(1)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2)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3)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4)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5)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6)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7)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稚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8)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9)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10)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11)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考察形式
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法律法規多以客觀題的形式進行考察。有兩種出題方式,一種是直接考察法律的條款內容;二是給出一段教學案例,來分析案例中的行為主體行為的合法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