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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胎死宮內,產婦待產期間醫院處理是否得當?

一般情況

患者:黃某, 女, 30歲

醫療機構:某二級醫院

診治概要

產婦以“停經9+月、不規則痛2小時”之主訴於2016年3月16日入住醫方產科。 查體:體溫36.7℃, 脈搏96次/分, 呼吸20次/分, 血壓130/80mmHg。 宮高35cm, 腹圍100cm, 胎方位LOA, 先露頭, 半定, 胎心率140次/分, 有不明顯宮縮, 骨盆外測量23-26-19-9cm, 肛診:宮頸管消退80%, 宮口可容一指, 先露:頭, S-2, 未破膜, 血紅蛋白95g/L, B超示:單胎頭位, 雙頂徑99mm, 胎盤Ⅱ級, 羊水指數110mm, 臍繞頸。 入院診斷:1、孕4產40+3周孕LOA待產;2、妊娠貧血(輕度);3、臍帶異常(臍繞頸)。 3月17日上午查房:胎動好, 胎心148次/分, 無產兆, 胎兒檢測無異常。 3月18日複查B超示:羊水偏少。 建議靜滴縮宮素, 10時給予0.5%縮宮素靜滴,

並行OCT, 19時縮宮素滴完, 20時50分查房胎心120次/分, 有不規律宮縮, 給予吸氧、靜滴平衡鹽, 複查胎心監護呈反應型, 囑自數胎動。 3月19日0時胎心136次/分, 有不規律宮縮, 4時護理部查房未聞及胎心, 無明顯宮縮, 複查B超:胎死宮內。 給予靜滴縮宮素引產, 當日23時10分自然分娩一女死嬰, 外觀無畸形, 羊水Ⅲ度污染, 無臍繞頸, 臍帶有一真結、較緊, 死嬰體重3650g, 胎盤胎膜自然剝離, 胎盤完整, 胎膜少許殘留。 胎盤病檢:局部臍動脈壁內出血;胎盤大部分瘀血部分缺血, 局灶胎盤老化及鈣化灶形成。 產婦于2016年3月25日出院, 出院診斷:1、孕4產240+6周孕LOA產後;2、胎死宮內;3、臍帶異常(真結);4、羊水過少;5、妊娠貧血(輕度);6、宮腔殘留

爭議要點

患方認為

醫方在產婦待產期間處理措施不當,

如使用宮縮素、5個小時無醫護人員對產婦和胎兒進行檢查等, 造成胎兒死亡, 構成醫療事故。

醫方認為

在產婦住院分娩期間, 醫院處置完全遵守醫療常規和操作規範, 胎死宮內的原因與臍帶真結胎盤因素有關, 不構成醫療事故。

分析意見

根據醫患雙方提供的鑒定資料、陳述及專家對雙方的質詢, 專家組分析如下:

醫方存在的醫療過失。

1、孕婦足月好、先兆臨產入院, 入院後未進行胎心監護、B超輔助檢查, 對孕婦產科的基本資訊乏瞭解, 直接影響分娩方式的選擇及處理, 違反產科醫療常規。

2、病歷中提供的三張胎心監護, 資訊缺乏可靠性, 包括孕周、孕產次、預產期床號等均不一致。

3、“臍帶真結”的診斷缺乏病理依據及現場照片支持。

4、18日B超提示:羊水指數51mm, 在羊水接近過少的情況下, OCT試驗夫敗後, 未及時破膜以觀察羊水性狀, 決定分娩方式。

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

綜上分析, 孕婦引產後無產傷。 醫方的醫療過失與胎死宮內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本病例屬四醫療事故, 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專家點評要點

臍帶真結是臍帶異常中較為少見的一類, 其發生率約1.1%, 是由於胎兒運動時穿過臍帶一圈形成。 真結較松時尚未阻斷血流, 對胎兒可無影響, 故診斷困難, 不易被發現, 當真結拉緊後可導致驕血流完全關閉使胎死宮內, 胎兒死亡奉極高。 臍帶打結缺乏典型的臨床特徵,

故產前超聲檢出率低。

對娠足月單純性羊水過少孕婦, 尤其是羊水指數≤5cm者, 應加強產前監測, 適時增加胎心監護次數, 以便瞭解胎兒宮內情況, 及時發現胎兒窘迫, 適時終止妊娠, 能夠有效改善圍產兒預後。 當確診為羊水過少時, 臨床宜及早行人工破膜, 破膜後觀察羊水量, 雖少但很清亮產程又進展順利, 估計短期內可以分娩者, 陰道分娩多可成功。 若破膜後短期內不能陰道分娩,並在產程中出現胎兒監護指標異常或破膜後羊水Ⅲ度污染者應剖宮產結束分娩為宜。

孕產婦入院待產後,應通過查體、化驗檢查、胎心監護和B 超檢查等充分瞭解、評估孕婦一般情況及胎兒宮內情況,從而選擇適當的分娩方式和臨床處理,

切忌忽視入院評估、盲目處理。 臨床病歷書寫和記錄必須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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