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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禁”丨違反“雙禁”被查處,行為人損失慘重……

長興警方一直把整治違規燃放、運輸、儲存煙花爆竹作為一項重要工作, 2018年元旦長興進入煙花爆竹“雙禁”時代後, 長興警方更是嚴查嚴管!

1月17日上午11點左右, 長興縣公安局夾浦派出所會同安監部門對夾浦鎮丁甲橋村沿街商鋪開展“雙禁”排查時, 發現某副食店內儲存有47箱煙花爆竹。

經調查, 雖然該商鋪持有煙花爆竹銷售存儲資格證, 但其存放煙花爆竹47箱總計達111.5千克, 屬超量儲存, 違反《湖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規定區域外, 非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點不得存放超過三十千克的煙花爆竹。

▲超量儲存的煙花爆竹

當天, 在該街另一售煙商鋪內, 民警又查獲一起超量儲存煙花爆竹案, 存放的煙花爆竹為4箱(80串鞭炮), 總計55千克。

▲另一商鋪超量儲存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是危險物品, 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煙花爆竹從業許可證, 且新規對儲存數量更是有嚴格規定。 一旦違反規定, 必須嚴厲查處!”辦案民警說到。

目前, 這兩家商鋪的負責人林華(化名,

男, 50歲, 長興夾浦鎮人), 李麗(化名, 女, 49歲, 長興夾浦鎮人)分別被處以100元罰款, 並沒收違法存放的煙花爆竹。 這是長興查處的首例違反《湖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案件。

而下面這起案件是無證經營, 長興警方同樣予以堅決打擊!

日前, 泗安派出所查處一起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 當事人曾賓(化名, 男, 88歲, 長興泗安人)在泗安鎮慶豐村經營一家副食店, 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 在自家店鋪二樓存放煙花爆竹。

▲曾賓店鋪存放的煙花爆竹

1月18日, 泗安派出所會同安監部門巡查發現後, 對曾賓非法存放的25箱“恭喜發財”等品牌煙花爆竹予以查扣。 曾賓其行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品), 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1日的處罰(滿70周歲, 拘留不執行)。

再重申一下!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如下↓↓↓↓

另外,《規定》還明確了

下列地點及其周邊五十米範圍內禁放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影(劇)院、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三)建築工地、高層建築、地下建築;

(四)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五)宗教活動場所;

(六)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地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有權向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有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信用記錄違反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資訊依法記入社會信用檔案。

“雙禁”工作事關生態環境,

事關城市文明,

關乎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

面對“雙禁”,

我們既是參與者,

更是受益者,

讓我們齊心協力,

為打贏這場“藍天保衛戰”而共同努力!

另外,《規定》還明確了

下列地點及其周邊五十米範圍內禁放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影(劇)院、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三)建築工地、高層建築、地下建築;

(四)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五)宗教活動場所;

(六)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地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有權向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有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信用記錄違反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資訊依法記入社會信用檔案。

“雙禁”工作事關生態環境,

事關城市文明,

關乎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

面對“雙禁”,

我們既是參與者,

更是受益者,

讓我們齊心協力,

為打贏這場“藍天保衛戰”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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