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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關於經濟補償,這些常見問題你應該知道!

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 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 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作貢獻的補償, 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

那麼, 關於經濟補償, 你瞭解多少?

1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標準作了原則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為進一步明確月工資標準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作出了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

勞動者因病、非因工負傷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 如何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和《對關於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關規定的請示的答覆》: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計發;不滿6個月的, 按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發, 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 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何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和《對關於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關規定的請示的答覆》: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時間每滿1年, 發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12個月。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計發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 按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發。

4

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何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計發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 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5

經濟性裁員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何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計發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6

計發經濟補償的年限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包括:

在本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年限;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因用人單位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具備以上情況的,可合併計算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7

經濟補償中,月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

經濟補償金中月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者因病非因工負傷不能工作、情況變化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經濟性裁員被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計發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6

計發經濟補償的年限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包括:

在本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年限;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因用人單位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具備以上情況的,可合併計算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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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中,月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

經濟補償金中月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者因病非因工負傷不能工作、情況變化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經濟性裁員被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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