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被執行人,
也沒有欠錢不還,
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確定的相關義務,
不去理睬也可以?
反正法院也沒轍?
不是只有欠錢不還才能叫拒執罪
我們都知道, 欠錢不還, 可能要去坐牢。 但是不欠錢, 僅是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中確定的相關義務, 也可能構成拒執罪。
凍結存款、限制高消費、上失信黑名單、限制出境等一系列執行措施的後面, 還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為最終手段。
什麼是拒執罪?
拒執罪就是刑法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 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 拒不履行, 情節嚴重的行為。
案 例 一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返還義務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江某某訴王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經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 江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 執行法院下達公告責令王某某遷出房屋, 並多次組織警力到現場執行, 都遭到王某某及其家屬的阻攔和威脅。 為此, 執行法院依法對王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處罰。
經查, 被執行房屋實際為其岳父母一家居住。 執行人員多次傳喚王某某, 詢問其何時搬出房屋, 王某某均以房屋已被岳父母居住為由不配合執行。 因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執行法院遂依法將犯罪線索向公安機關移送。 立案偵查後, 王某某的親屬搬出了被執行房屋, 返還申請執行人。
最終
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被指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作出判決, 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的情況下, 拒絕履行義務, 情節嚴重, 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因其認罪態度較好, 並將執行標的物返還申請執行人,
案 例 二
被執行人優先償還他人欠款
而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
並購置豪華汽車消費
羅某某向申請執行人吳某某借款人民幣20余萬元, 經本院審理後依法作出民事判決, 羅某某應歸還申請執行人吳某某的相應借款及利息, 但羅某某沒有履行歸還義務。 法院依法受理申請執行人吳某某的強制執行申請, 次日向被告人羅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法律文書。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被告人羅某某帳戶中收入拆遷補償款200余萬元,並獲得一套安置房。隨後的數天之內,被告人羅某某將補償款部分優先償還給其他債權人,部分款項用於消費,導致本院的民事判決無法執行。
最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羅某某已履行相應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據此,本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羅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關於拒執罪的這些那些你要知道
看完以上兩個案例,大家可能對拒執罪有個感性的認識,當然,上述情形均僅是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其中一種情形,在具體事件中被執行人對該罪的理解仍存在一些誤區,司法實踐中,還有更多的表現形式,具體分析如下。
一
誰有可能犯拒執罪?
1
訴訟當事人,既可是被告,也可是原告或第三人,一般為敗訴方
2
不是訴訟當事人,但對法院裁判負有執行、協助執行義務的人
常見誤區
並不是只有當事人才可能構成拒執罪,實際上,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都可能涉嫌拒執罪。
二
怎麼樣才算拒執罪?
在有執行能力的時間內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做的裁定就叫拒執罪,執行能力的時間確定為知曉或推定能夠知曉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時開始計算。
常見誤區
拒不執行調解書一樣會構成拒執罪,而且並不是執行程式啟動後才能確定執行能力的開始,同時,認為僅有部分履行能力屬無執行能力也是錯誤的。
三
構成拒執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1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
3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6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 官 提 醒
各位被執行人,只要被執行人惡意逃避,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我們將嚴厲打擊。心懷僥倖、企圖逃避法律義務也是徒勞無功,因一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就不存在和解或撤回的情況,依法均應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因此,儘早履行義務,于他人,于己,于社會均有益。
相關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5年7月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被告人羅某某帳戶中收入拆遷補償款200余萬元,並獲得一套安置房。隨後的數天之內,被告人羅某某將補償款部分優先償還給其他債權人,部分款項用於消費,導致本院的民事判決無法執行。
最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羅某某已履行相應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據此,本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羅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關於拒執罪的這些那些你要知道
看完以上兩個案例,大家可能對拒執罪有個感性的認識,當然,上述情形均僅是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其中一種情形,在具體事件中被執行人對該罪的理解仍存在一些誤區,司法實踐中,還有更多的表現形式,具體分析如下。
一
誰有可能犯拒執罪?
1
訴訟當事人,既可是被告,也可是原告或第三人,一般為敗訴方
2
不是訴訟當事人,但對法院裁判負有執行、協助執行義務的人
常見誤區
並不是只有當事人才可能構成拒執罪,實際上,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都可能涉嫌拒執罪。
二
怎麼樣才算拒執罪?
在有執行能力的時間內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做的裁定就叫拒執罪,執行能力的時間確定為知曉或推定能夠知曉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時開始計算。
常見誤區
拒不執行調解書一樣會構成拒執罪,而且並不是執行程式啟動後才能確定執行能力的開始,同時,認為僅有部分履行能力屬無執行能力也是錯誤的。
三
構成拒執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1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
3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6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 官 提 醒
各位被執行人,只要被執行人惡意逃避,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我們將嚴厲打擊。心懷僥倖、企圖逃避法律義務也是徒勞無功,因一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就不存在和解或撤回的情況,依法均應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因此,儘早履行義務,于他人,于己,于社會均有益。
相關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5年7月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