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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小學教師資格將實行5年一週期的定期註冊 方案出臺

《泉州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實施方案》出臺, 今年起,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開始, 教師資格打破“終身制”——

中小學教師資格將實行5年一週期的定期註冊, 教師資格打破“終身制”。 日前出臺的《泉州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實施方案》提出, 為穩步推進泉州市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 根據省教育廳工作部署, 從2018年起, 全市開展首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 並將於2020年底前覆蓋規定的所有範圍。

首次註冊時間為今明兩年

中小學教師資格註冊須由本人申請, 所在學校集體辦理, 按照人事隸屬關係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註冊。

其中, 市屬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幼稚園及相關教育機構向學校所在區域的鯉城區、豐澤區等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泉州開發區有關學校可委託鯉城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方案提出的初步時間安排及註冊物件詳見表格)

考慮到各地教師隊伍人數的實際情況,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對時間安排自行作出調整。 此外, 洛江區教育行政部門作為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單位已於2016年完成首次定期註冊工作, 可按照相關規定範圍全面實施定期註冊。

不合格者不得從事教育工作

該方案規定了中小學教師滿足首次註冊合格和定期註冊合格的條件,

合格者可在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有效期內, 按照教師資格類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小學教師暫緩註冊: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規定的培訓學時或教學工作量;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及以上, 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掛職、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的除外;定期註冊週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參加考核的;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受黨政紀處分未解除的。 暫緩註冊者達到定期註冊條件後, 可重新申請定期註冊。

暫緩註冊者, 原則上給予一年過渡期,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過渡期內, 可以繼續聘用在原崗位工作, 不得晉升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不得評優評先。

過渡期滿重新註冊合格的, 其職稱聘任年限應扣除暫緩註冊年限, 從註冊之日起順延計算;過渡期滿仍未達到定期註冊條件的, 由教師資格憑證授權收回教師資格證, 並責令用人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

中小學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註冊不合格: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 影響惡劣;一個定期註冊週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應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註冊有效期內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 註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註冊不合格或無故逾期不註冊且經責令仍不註冊的人員, 不得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對於所持證書與任教學段、任教學科(專業)不一致,

或持有多本證書的中小學教師, 按如下辦法註冊:持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在其他學段或其他崗位任教的), 由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調整至相應學段或崗位任教, 規定時間內未執行的, 給予暫緩註冊;持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 給予註冊;現任教學科(專業)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的任教學科(專業)不一致的, 可給予註冊, 但應注明實際任教學科(專業);持多本證書的, 只能選擇一本按上述規定註冊。

定期註冊應提交哪些材料

據瞭解, 泉州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將分為宣傳學習階段(1-2月)、準備階段(1-6月)、註冊申報階段(9-10月)、註冊確認階段(10-11月)和註冊認定階段(11月—2019年2月)。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2)《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影本1份;(3)學校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聘用證書);(4)任教學校出具師德表現證明;(5)任教學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學工作量證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結果;(6)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7)進修、培訓、掛職、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的註冊人員須提交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相應證明材料。

初次聘用為中小學教師申請首次註冊的, 應當提交(1)(2)(3)(4)項材料, 同時提交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證明。 方案實施前已在崗任教的中小學教師申請辦理首次註冊的, 應當提交上述(1)(2)(3)(4)項材料, 同時提交上一學年年度考核合格證明。暫緩註冊重新申請的,應當補充提交暫緩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況的證明。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註冊的,教師資格視情況認定為暫緩註冊或註冊不合格,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申請人使用偽造的教師資格證書,按照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註冊範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註冊,按照註冊不合格處理。

(泉州晚報記者 陳麗萍 通訊員 林美環)

同時提交上一學年年度考核合格證明。暫緩註冊重新申請的,應當補充提交暫緩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況的證明。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註冊的,教師資格視情況認定為暫緩註冊或註冊不合格,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申請人使用偽造的教師資格證書,按照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註冊範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註冊,按照註冊不合格處理。

(泉州晚報記者 陳麗萍 通訊員 林美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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