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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的目的性有哪些

財產贈與是財產權轉移的重要方式, 財產贈與一般要簽訂合同, 贈與合同一旦簽訂但財產贈與行為沒有發生的, 贈與人可以撤銷合同, 而贈與有些是有目的性的, 那麼贈與的目的性有哪些?

一、贈與的目的性是什麼

財產贈與的目的性有很多, 例如遺贈的, 一般會要求受贈人履行撫養的義務, 所以贈與的目的性依據合同而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 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二、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 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 贈與人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他方所有所有的當事人;表示接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 稱為受贈人;當事人所轉讓的財產, 稱為贈與物。

贈與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徵:

(一)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

贈與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 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 或者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 贈與合同均不成立。 正是這一特徵, 是贈與合同區別於遺囑。

(二)贈與合同以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于受贈人為目的。 贈與是對財產歸屬的一種處分行為, 其目的是贈與物的所有權從贈與人處轉移至受贈人處。 贈與合同的成立, 將導致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

(三)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 贈與人負有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給受贈人的義務, 而受贈人則僅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 並不承擔對價性義務。

(四)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 贈與人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是沒有對價格給付條件的, 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無須支付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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