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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受理範圍、依法逐級走訪程式

(一)信訪事項受理範圍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 提出建議、意見, 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 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 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依法逐級走訪程式

1、反映村(居)信訪事項向村(居)委或鄉鎮(街道)提出並主張權益;

2、反映鄉鎮(街道)信訪事項向鄉鎮(街道)或區人民政府提出並主張權益;

3、反映區級信訪事項向區級人民政府或市級人民政府提出並主張權益;

4、反映市級信訪事項向市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並主張權益;

5、反映職能部門信訪事項按相應責任層級提出並主張權益。

圖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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