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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參與旺角暴亂襲警致殘 若罪成最高獲刑10年

“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梁天琦(東網)

“港獨”分子“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等6人被控參與2016年初香港“旺角暴亂”, 在22日的法庭審理中, 梁天琦否認了“煽惑暴動”、“參與暴動”等罪名,

只承認一項“襲警罪”。 儘管如此, 根據相關條例, 一旦其“暴動罪”罪成, 最高可判監禁10年。

綜合“東網”等港媒報導, “港獨”分子“本土民主前線”的梁天琦等6人被控參與2016年初的香港“旺角暴亂”, 他們涉嫌“煽惑暴動”、“暴動”、“煽惑非法集結”等罪名。

該案件2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繼續審理, 梁天琦承認了一項襲警罪, 但否認了“煽惑暴動”、“參與暴動”等罪名。 第五被告黃家駒則承認一項“暴動罪”, 但否認“襲警罪”。 兩人的保釋被取消, 須即時還押。

而其餘4名被告李諾文、盧建民、林敖軒及林倫慶則否認所有指控。 這6名被告分別被指控8項罪名, 其中梁天琦被控4項罪名, 是本案涉及最多指控的被告。

其餘4名被告(東網)

關於梁天琦承認的“襲警”案情, 報導稱, 一名警長在“旺角暴亂”事發當晚倒地後被數人襲擊, 梁天琦用垃圾桶頂蓋、白色膠桶襲擊該警員, 又用右腳踢跩, 用木制卡板毆打警員背部, 之後逃走, 警方于當晚淩晨約2時在旺角拘捕梁天琦。 該警長兩側膝蓋、左耳等多處地方有擦傷和觸痛,

經治療後出院, 但已被醫生判定有2%永久傷殘。

據媒體此前報導, 2016年2月8日晚10時許, 位於香港九龍區旺角山東街和砵蘭街交界地帶, 一些小販涉嫌非法經營, 與到場執法的特區政府食環署職員發生衝突。 大批所謂“本土派”人士到現場滋事, 並衝擊在現場調停的警員。 2月9日淩晨, 香港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生警民衝突, 警方一度展示紅旗、施放胡椒噴霧等控制場面, 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 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 警方陸續驅散示威人群, 才控制局勢。

圖源:東網

香港《文匯報》此前發表文章稱, “港獨”標誌性人物走的走、藏的藏, 已經不成氣候, 向全社會傳遞明確資訊, 即“港獨”不得人心, 絕對沒有前途。 《東方日報》稱, “港獨”分子動輒將“勇武抗爭”掛在嘴邊, 到頭來連面對法律審判的勇氣都沒有。 事實一再證明, 所謂的“抗爭無底線”其實是貪生怕死無底線, 所謂的“違法達義”其實是假仁假義, “由占中三名發起人到黃之鋒等人再到旺角暴亂頭面人物都是同一套路,

只知推別人充當炮灰, 自己則千方百計卸責, 令人不齒”。

據悉, “暴動罪”在1970年訂立, 條例納入在《公安條例》第19條中。 過去律政司絕少用“暴動罪”罪名作出檢控。 最高刑罰會因處理案件的法庭級別而有分別:在高等法院處理最高監禁10年;在區域法院處理最高監禁7年;裁判法院處理最高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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