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推行, 進一步健全了對檢察權特別是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機制, 積極回應了社會關注的“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
對此, 省政協委員王洪領提出三點建議。
提高水準
檢察機關的工作業務性較強, 這便要求人民監督員需要具備較多的法律知識。
“如果人民監督員不具備良好的法律素質, 就難以勝任監督工作, 監督效果更是難以保障。 ”王洪領建議, 通過形式多樣的培訓工作, 努力提高人民監督員的法律水準和業務能力, 以適應監督工作的需要。
健全機制
“開展人民監督員工作,
王洪領說, 檢察機關在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時, 要盡可能地提供材料和相關的情況說明, 並預留充分時間便於人民監督員獨立思考、分析, 切實做到監督到位。
拓展管道
“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範圍經歷了從試點階段的‘三類案件’‘五種情形’, 到擴大試點階段的‘七類案件或事項’, 再到目前實施的《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十一種情形’, 可以看到我國人民監督員制度在不斷完善。 ”王洪領說, “但是, 社會公眾對人民監督員的職責大都不太瞭解, 難以拓展監督管道, 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 ”
王洪領建議, 要利用報刊、網路等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