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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聚焦: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推行, 進一步健全了對檢察權特別是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機制, 積極回應了社會關注的“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

對此, 省政協委員王洪領提出三點建議。

提高水準

檢察機關的工作業務性較強, 這便要求人民監督員需要具備較多的法律知識。

“如果人民監督員不具備良好的法律素質, 就難以勝任監督工作, 監督效果更是難以保障。 ”王洪領建議, 通過形式多樣的培訓工作, 努力提高人民監督員的法律水準和業務能力, 以適應監督工作的需要。

健全機制

“開展人民監督員工作,

不能流於形式。 “王洪領建議, 要完善監督程式, 健全人民監督員監督制約機制。

王洪領說, 檢察機關在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時, 要盡可能地提供材料和相關的情況說明, 並預留充分時間便於人民監督員獨立思考、分析, 切實做到監督到位。

拓展管道

“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範圍經歷了從試點階段的‘三類案件’‘五種情形’, 到擴大試點階段的‘七類案件或事項’, 再到目前實施的《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十一種情形’, 可以看到我國人民監督員制度在不斷完善。 ”王洪領說, “但是, 社會公眾對人民監督員的職責大都不太瞭解, 難以拓展監督管道, 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 ”

王洪領建議, 要利用報刊、網路等媒體,

不斷擴大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影響, 讓廣大人民群眾瞭解人民監督員制度;要建立與群眾對接的溝通管道, 由人民監督員直接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從而對檢察機關進行更廣泛、更有效、更有針對性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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