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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佈在廣東省恢復施行自動進口許可法律規定有關事項(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試行期屆滿後有關問題的決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和國務院有關規定, 即日起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恢復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廣州市、珠海市、汕頭市、佛山市、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陽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慶市、清遠市、潮州市、揭陽市、雲浮市、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不再為自動進口許可實施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受商務部委託, 自即日起, 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肉雞、植物油、煤、鐵礦石、化肥等10種非機電類貨物實施自動進口許可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 廣東省和深圳市、廣州市、珠海市、汕頭市、湛江市商務主管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負責對發動機及關鍵部件、金屬加工機床、汽車產品、飛機、船舶等16種機電類貨物實施自動進口許可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

具體分工按2017年12月10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第87號的規定執行。

2013年6月28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第46號相關規定自即日起不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8年1月1日

注:原文請點擊左下方“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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